环保部《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征求意见稿)

2012-09-06 环卫科技网 A+  A-

2.3.2渗滤液污染现状
  国外资料报道,目前几乎所有的填埋场废弃物隔层都已发生过渗漏,不仅会渗入土壤和地下水中,而且还直接污染大气。即使发达国家,渗漏现象也时有发生。如美国现有约86%的填埋场曾经污染过地下水,印度的Delhi市日产垃圾量达900吨,已成为该市重要污染源,通过对Yamuna河河水及其附近(距离约0.5~6km)垃圾填埋场渗滤液采样检测,并选取PH、COD、SS、硫酸盐、氯化物、氮、重金属等16项指标进行分析,结果表明,该河已受到垃圾渗滤液的严重污染。
  近年来,我国垃圾渗滤液污染事件呈高发事态。据统计,仅2010年我国西安、安徽、福建、广西、深圳等地发生渗滤液污染事件近10余起,严重污染了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和农田,严重危害了人体健康。
3、国内外生活垃圾填埋渗滤液管理及处理技术现状
3.1国外垃圾渗滤液管理现状
3.1.1美国
  在美国,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及排放水平主要系统的法规,如《清洁水法》(Clean Water Act,CWA)要求所有污染物排放到美国规定水体中的点源水污染都必须拥有许可证;联邦规章第40CFR258.27规定城市固体废弃物填埋场(MSWLF)排入地表水的污染物必须遵守National Pollutant Discharge Elimination System(NPDES)《国家污染物排放消除体系》的相关规定,并对MSWLF非点源污染物作了相关限制;美国国家环保局于1991年颁布《城市固体废弃物填埋标准》(MSWLC)要求所有填埋场的运营必须保证不会释放出违反CWA的污染物,以保护地表水,允许渗滤液回流(浸出物或者气体凝结物,以液体形式循环回流至填埋场)。
3.1.2欧盟
  2005年7月欧盟颁布的填埋导则也对地下水保护和渗滤液管理做出了规定,并且规定危险废物填埋场渗滤液禁止回灌。同时规定所有的垃圾填埋场都必须达到《地下水指令》(Ground water Directive)的基本要求,除非填埋场没有任何潜在危害,否则渗滤液都要予以收集、处理并达到合适的标准。其中也规定渗滤液都要予以收集,并处理达到合适的标准后排放。
3.1.3英国
  英国环境机构根据欧盟指令制定了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的技术导则。该导则详细介绍了排放到下水道和地表水之前,所采用的渗滤液处理技术及其效果。该导则建议采用“技术的最佳组合”来实现关键物质达到可以达到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
3.1.4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塔斯马尼亚州填埋导则对填埋场的渗滤液管理提出渗滤液可以在填埋场内回用或回灌以促进降解,也可以经处理或不处理直接排入污水厂。在排入污水厂之前,必须要达到一定的标准。
3.1.5欧盟各国填埋场渗滤液管理运行的实践
  奥地利:渗滤液通过污水管道排入污水处理厂。
  比利时:渗滤液通过物理
  化学反应预处理后,排入污水处理厂。受污染的地表径流直接排入污水处理厂,未污染的径流收集起来再用。
  丹麦:所有渗滤液经过现场去除重金属以后,排入附近城市污水处理厂。
  芬兰:所有污水送入废物处理中心处理,然后排入调蓄池,最后导入城市污水处理厂。
  法国:渗滤液存放于装有曝气装置的集水池里曝气以后,排入污水厂进行负压蒸发)和反渗透处理。
  德国:一部分渗滤液在填埋场回灌至暂未进行覆盖的区域内,剩余部分经曝气池和沉淀池处理后,进行回灌或排入污水处理厂。
  爱尔兰:渗滤液循环回灌,或罐装运至当地污水处理厂。
  意大利:渗滤液储存于罐体中(由强化纤维玻璃,以及第2层为强化水泥制成)运至污水处理厂。
  卢森堡:渗滤液在现场处理厂(由调蓄池和好氧SBR组成)处理以后,排入公共污水处理厂。
  荷兰:渗滤液通过一个连续的活性污泥系统处理。
  葡萄牙:渗滤液经絮凝和中和处理以后,排入污水处理厂。
  西班牙:渗滤液首先经过过滤和调节pH以后,然后又经过三段反渗透处理,最后,出水脱臭并泵入循环水储蓄塘。
  瑞典:渗滤液排入当地污水处理厂处理。
  英国:所有的渗滤液在现场通过人工湿地系统处理,再排入公共污水厂合并处理,或进行深度处理后直接排放。
3.2我国垃圾渗滤液管理现状及处理技术发展现状
3.2.1我国垃圾渗滤液处理技术发展历程
  受到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我国卫生填埋起步较晚,真正意义上的卫生填埋场从20世纪80年代末才开始建设。渗滤液处理厂的建设就更晚,从时间上看,渗滤液的处理经历了三个阶段。
(1)第一阶段
  此阶段主要为90年代初期,其处理工艺主要参照城市污水的处理方法,如好氧生物法等,因没有考虑到渗滤液水质特性,因此都存在不能稳定运行的状况,出水不能稳定达标,这个时期的代表性的工程实例有杭州天子岭的两段活性污泥法、北京阿苏卫的厌氧+好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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