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废物管理立法的制度特色与启示
2012-02-25
中国人口
作者:徐伟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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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建立合作管制的实践给我们的启示是:一方面,实行社会自我管制,鼓励自愿履行和生产者责任组织代为履行EPR,可以减少单纯的命令强制手段,节约管制成本,避免政府过度干预。另一方面,要通过适当的强制为社会自我管制设限。如果纯粹依靠自我管制,就难以杜绝搭便车现象和无效率的结果,此乃环境问题的外部性使然。
以德国的生产者责任组织DSD为例,过去它一直受到搭便车的困扰——参与绿点计划是自愿的,一些公司冒用绿点标志而不付费,甚至一度导致DSD发生财务危机。所以,1997年《包装废物条例》修正时加强了管制,要求不参与绿点项目的企业报告产生的废包装数量,并且其废物处理须经独立的第三方审计证明;授权DSD将未经许可使用绿点标志的企业诉上法庭。此举使得DSD系统得以维持良性运转。
此外,在法律中规定附期限的明确目标,才能为生产者履行EPR提供一种清晰的界定和有效的约束。只有立法才能保证任何收集、分类、循环利用的目标和时限的约束力。在废物管理方面,依靠企业自愿履行只有在符合成本收益或至少是有竞争利益才是可行的,没有适度强制,私人和企业一般不会情愿承担循环利用的成本。有些国家对废旧电池、废旧汽车实行自愿回收利用后,回收率逐年下降,最后不得不重新实行强制回收就是一个教训。
3.3推进科技进步、发展环保产业是循环经济的支撑点
发展循环经济,需要雄厚的财力和先进科学技术支持,要考虑现有经济技术的承载力。有美国学者指出,德国政府在某些时期不切实际的强制性回收利用目标制造了巨大的供需脱节,而供应并不能自动产生需求。就铝、铁而言,因为原材料价值高和相对低的处理成本,回收利用较可行,然而,像塑料废物,回收利用面临高的经济技术障碍,不考虑处理能力的决策,容易造成产供销的断裂。[4]
德国非常注重经济成长和环境管理中的技术贡献因素,鼓励新材料以及废物再生利用的新工艺、新技术的研发。不是简单否定塑料包装的使用,而是通过科技创新突破瓶颈因素,不断提高资源化比例,降低再生利用成本,使废物处理能力的短缺得以缓解,废物产业得以可持续的发展。并在此基础上逐步提高回收利用目标要求,从而实现经济增长的同时废物产生量不断降低,环境质量不断改善,环保产业蓬勃发展的良性循环。
3.4循环经济的优先事项仍需深入研究
强制性押金制合法性之争的关键,在于是否认同reuse相对于recycling的优先位阶。
德国法上肯定了reuse对recycling的价值优位。《包装废物条例》规定,如果全国可重复使用的饮料包装的份额连续两年低于72%,对一次性饮料包装实施的强制押金就会生效。由于临界点被突破,2003年1月1日,德国宣布强制性押金制开始实施,德国环境部长宣称,不如此则可重复充填使用的饮料包装市场就会崩溃。
欧盟委员会则指控这一制度构成对进口饮料的歧视性障碍。此前德国已经遭遇两起类似的诉讼。22个欧洲国家组成的欧洲包装物回收利用组织PROEUROPE在一份声明中也表明了对德国押金制的反对立场。他们认为,现行一体化包装废物的收集、循环利用的体系,已经实现了包括饮料包装在内的包装废物的高效收集、循环利用。在此背景下德国强制押金制的采用,缺乏环境和经济的正当性,会造成三个方面的不利影响。
(1)负面的环境影响。实施押金返还,势必需要另外建立独立于现行体系的收集制度,增加运输燃料消耗、交通拥堵和CO2排放。而从保护环境的视角,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是否优越于可再生利用的一次性包装也是值得怀疑的。
(2)负面的经济影响。独立运转于其它包装废物回收利用体系之外的押金-返还系统,必然增加生产者的开支,最终导致产品涨价,还会对现有的回收利用系统构成威胁。
(3)阻碍了欧盟内部货物自由流动。对使用一次性包装的国外饮料产品构成歧视。
PROEUROPE的声明揭示了环境政策的两难选择:一次性使用的饮料包装虽节约运输成本但增加了资源消耗和废物总量,可反复充填的饮料包装虽可节约资源、反复使用,但是清洗和运输也需要消耗资源,两种选择都有其价值合理性和弊端,谁更“与环境协调”?
笔者以为,作为发展循环经济的基本原则,reuse是否绝对优先于recycling还有深入研究的必要。无论如何,环境政策保持谨慎是必要的,对个案的成本-收益分析在此应当存有一席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