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震灾后建筑垃圾现状分析及综合利用建议

2009-03-31 互联网 作者:苟妍 周先元 周来东 A+  A-

1979年3月,唐山市成立了机械化施工公司,承担市内清墟工作。清墟的次序是依据施工的需要来安排的。清出的废墟,或运往市郊和附近县区的大坑,或由施工单位用来填充某地。由此可见,唐山大地震的废墟垃圾主要进行了填埋处置。
3成都市地震灾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建议
3.1建筑垃圾应当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进行分级利用和处置
目前无论建筑垃圾临时堆放场或正在拆除清理危房的现场,可回收利用的钢材、砖、木材、预制板等均已得到有效的分拣回收,废钢材作为废品回收;砖、木材、预制板可用于重建。分拣后含有混凝土、废砖和沙砾石等剩余物的建筑垃圾处理处置建议如下:
(1)乡镇少量分散建筑垃圾宜就地用作建筑物或道路的基础材料
即在重建中用作建筑物或道路的基础材料、或做一般性回填用和平整土地。这种方式适宜于乡镇数量较少且分散的废墟垃圾的处置,也是目前成都重灾区乡镇和农村废墟建筑垃圾处置的主要方式。
对不能利用的部分建筑垃圾,应当统一规划、选址临时堆放或填埋。临时堆放或填埋场不得占用耕地及基本农田,在填埋前要对废墟垃圾严格消毒,填埋场地要远离农户及饮用水源等环境敏感点,填埋后的废墟垃圾要进行覆土,进行生态修复。
(2)城镇大量建筑垃圾应当以综合利用为主
一是以建筑垃圾为原料生产再生砖。目前用建筑垃圾生产再生砖等综合利用有比较成熟、可靠的技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地震灾区建筑垃圾处理技术导则(试行)》,国内成功应用的经验表明,在不考虑垃圾运输成本的前提下,经济上是可行的。二是在重建中作为建筑和道路基础材料。都江堰市城区宜采用此类模式。在其他有条件的地方,如彭州市小鱼洞镇和龙门山镇相距较近且有大量建筑垃圾,建议研究在两镇中间选址建设再生砖生产厂的可行性。
灾区建筑垃圾生产再生建筑制品具有多重效益。一是灾区重建需大量建材,如利用再生制品,可节约一部分资金,减少对自然资源的开采;二是如此大量的建筑垃圾如不加以利用,填埋需占用大量土地,填埋场的建设和处置也需要大量资金;三是会对环境造成二次破坏和污染,因此资源化利用是最佳的处置措施。
3.2统筹安排和规范废墟垃圾处理处置
(1)由专业公司进行灾区危房的拆除清理
建议公共设施的拆除由有资质的专业公司完成,充分利用市场经济杠杆,促使对废墟垃圾进行科学有效的分类处置,使资源利用最大化。对于个体危房的拆除清理,在符合灾民意愿的前提下,推荐由专业公司实施。危房拆迁要有优先次序,对环境影响隐患大的,如医院的危房、离饮用水源近的危房先拆除。
(2)制定灾区建筑垃圾处理处置规划,统筹安排和规范建筑垃圾尤其乡镇建筑垃圾的填埋和处置
目前对乡镇建筑垃圾处置缺乏统筹,建筑垃圾随意堆放、就地填埋,存在影响景观、占用耕地、污染地下水的问题。建议当地政府根据建筑垃圾的产生量、空间分布以及重建规划,统一规划灾区建筑垃圾的临时堆放场、综合利用设施和最终处置设施。
(3)加强资源化利用的可行性论证
建议由专业机构根据废墟垃圾产量、成分、空间分布和市场需求,论证资源化利用技术、方式、设施规模、空间布局。
(4)制定政策措施,鼓励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
建议政府制定有利于建筑垃圾生产再生建筑制品的政策,如减税、解决垃圾运输成本补助、提供立项建设便利等措施。
(5)研究制定过渡性安置房处置对策
灾区过渡性安置房在援建单位建成后交给当地政府管理,由于过渡板房的使用期只有3~5年,数量巨大,使用期满后的处置必然成为负担,建议根据过渡板房的数量、材料构成、将来的破坏情况分析估计,提前研究处置方案,对过渡房将来可能产生的废墟垃圾的处置方式做统筹规划,同时对过渡安置区占地进行生态修复。
3.3加强环境保护,防止二次污染
(1)对有毒有害的废墟垃圾进行监管
一是要加强电子垃圾的监管。废墟中的家用电器等电子垃圾已经得到有效分拣和收集,但去向值得重视。由于电子垃圾中有大量有害物质,已列入危险废物名录,建议对电子垃圾按危险废物收集、转运、处置程序加强监管,将废墟垃圾中清理出来的电子垃圾集中起来送有资质的专业处置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置。
二是有些农村地区的建筑使用石棉瓦,产生了少量含有石棉建筑材料,是列入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建议将含有石棉的建筑材料进行固化填埋处置。
(2)防止废墟垃圾临时堆放场和填埋场对地下水质产生二次污染
废墟垃圾临时堆放场选址应当满足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地要求。
一是对已建的废墟垃圾临时堆放场和填埋场要采取补救性措施。由于地震救援需要,目前都江堰市废墟建筑垃圾临时堆放场未做地下防渗、可能影响地下水环境。为防止二次污染,建议:①在临时堆放场或填埋场周边建截洪沟防止地表径流进入垃圾堆体,防止垃圾渗沥液污染地下水;②由当地环保部门定时监测废墟垃圾临时堆放场和填埋场地下水质,并制定应急方案。
二是新建废墟垃圾临时堆放场和填埋场,其选址和建设,建议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中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要求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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