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当环境空气中污染物的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最严格的一级限值的最高临界数值(颗粒物=120ug/m3、氮氧化物=100ug/m3、二氧化硫=50ug/m3)时,再加上垃圾焚烧发电达标排放并扩散到300米处各污染物的叠加数(颗粒物=120.0002ug/m3、氮氧化物=100.0025ug/m3、二氧化硫=50.0008ug/m3),并分别代入上述“空气质量指数”的计算公式中进行计算,其计算出的“空气质量指数级别”结果,与原本的“一级环境空气质量限值”相比,其结果是相同的!仍然在0-50级别的“一级优”范围内!为什么会这样?主要是因为垃圾焚烧发电达标排放并经扩散到300米处后,其中污染物质对大自然环境空气中贡献率太低(颗粒物贡献率=0.00017%、氮氧化物贡献率=0.0025%、二氧化硫贡献率=0.0016%)----这种微不足道的贡献率不足以影响原本的空气质量。也就是说,垃圾焚烧发电只要达标排放,即使在距离较近的300米范围,其污染物排放值不会对大气环境质量产生任何质的影响,原先是“优”的仍然是“优”,原先是“良”的仍然是“良”。
由此可知:垃圾焚烧发电,只要达标排放,即使是针对300米处的大气环境,也没有对原本的环境空气质量造成任何影响,那么距离600米处、1200米处甚至是更远处的人群,如果把“空气污染”怪罪于“垃圾焚烧发电”,纯属天大的冤屈。这也是为什么国外发达国家敢于把垃圾焚烧发电厂建在人口稠密的市区的直接原因。
例如:
当然,实际与百姓接触沟通的过程中,有人还在追问:既然没有污染,为什么国家一定要规定“300米范围内不允许有居民、学校和医院”呢?这不是明摆着还是有一定程度的污染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