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卫科技网讯,9月25日,被业内称为“史上最严垃圾焚烧标准”的江苏省《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标准)公布征求意见结果,本次公开征求意见共征集到来自69家单位的261条意见,其中采纳177条,部分采纳57条,未采纳27条(合并同类意见后,不采纳9条)。
图1 江苏省《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结果公示
可见,“最严”标准实际上也面临不少争议,环卫科技网查看《意见汇总表》后发现,标准虽然进行了部分修改和调整,但在具体排放指标方面,却未做让步。
氮氧化物1h均值排放限值80mg/m3
保留!但延迟24个月施行
之所以能够成为“最严”标准,“氮氧化物1h均值排放限值80mg/m3”这一指标是重要因素之一。包括生态环境部、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内的多家单位均提出了修改意见。
生态环境部提出,“建议进一步论证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本标准中氮氧化物1h均值排放限值为80mg/m3,是目前国内已实施的生活垃圾焚烧排放标准中最严格的,考虑到生活垃圾焚烧炉运行过程中污染物排放浓度有波动情况,可适当放宽1h均值排放限值,同时增加24h均值限值加以控制。”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提出,“氮氧化物80mg/m3的限值要求显著严于长三角其他省市,建议协同考虑该标准实施对长三角区域标准一体化推进的潜在影响。已给出现有焚烧炉氨逃逸浓度分析,建议论证是否能代表符合80mg/m3排放条件下的情况。”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建议氮氧化物指标设定为1小时均值120mg/m3、24小时均值80 mg/m3;氨的1小时均值12mg/m3、24小时均值8mg/m3。”
另外,还有多家垃圾焚烧企业也对包括氮氧化物在内的多项排放指标提出了修改意见。
对此,标准编制单位表示,“当前执行的《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及其修改单,已无法适应新形势下我省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为持续改善我省大气环境质量,亟需制订严于国标的江苏地标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管控,……文件对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开展了充分论证,在1小时和24小时均值排放限值均设置为80mg/m3的情况下,只保留1小时排放限值能够更为有效实施管控”。
因此“氮氧化物1h均值排放限值80mg/m3”这一指标获得保留,不过,编制单位同时也表示,在综合考虑了江苏省开展脱硝技术提标改造的技术可达性和经济可行性后,决定将“现有生活垃圾焚烧炉执行本文件的时间,由文件实施之日起12个月延长至24个月后,给予企业充分的提标改造时间”。
注意,在整个意见汇总表中,这段话总共出现了56次之多!
市政污泥、一般工业固废专用焚烧炉,
参照标准执行,是否过于严格?
标准提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专用焚烧炉的污染控制参照本文件执行”,对此,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提出,“此要求是否过于严格?需要监管‘二噁英类’、‘锑、砷、铅、铬、钴、铜、锰、镍及其化合物’”。
标准编制单位决定采纳意见,并表示“《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明确提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专用焚烧炉的污染控制参照本标准执行。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生活垃圾焚烧》(HJ1039-2019)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固体废物焚烧》(HJ 1205-2021)中,也要求以上2类专用焚烧炉按照生活垃圾焚烧的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当前江苏省内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基本采用协同焚烧处置方式,专用焚烧炉数量非常少,但为保证与以上标准的顺利衔接,故将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专用焚烧炉也纳入本标准范围”。
大批垃圾焚烧企业,
把关注点聚焦标准表1!
环卫科技网发现,几乎所有垃圾焚烧企业都将关注点聚焦于标准表1,即“生活垃圾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该表做出了如下规定:
相较于垃圾焚烧国标GB18485和其他省市垃圾焚烧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表1的要求明显趋严,例如二噁英类从国标的0.1ngTEQ/m3,修改为0.05ngTEQ/m3;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限值缩减至0.01mg/m3,镉、铊及其化合物排放限值缩减至0.03mg/m3等。
图2 二噁英类排放限值对比
图3 汞及其化合物和镉、铊及其化合物排放限值对比
图4 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对比
对于表1,光国环保能源(无锡)有限公司提出,“建议调整二噁英类测定均值为0.1ngTEQ/m3,汞及其化合物为0.05mg/m3,镉、铊及其化合物为0.05mg/m3,锑、砷、铅、铬、钴、铜、锰、镍及其化合物为0.5mg/m3,一氧化碳1小时均值100mg/m3、24小时均值80mg/m3,二氧化硫1小时均值40mg/m3、24小时均值30mg/m3。”
无锡惠联垃圾热电有限公司提出,“建议调整氯化氢1小时均值为20mg/m3,并适当调整二噁英类、重金属类排放限值。”
光大环保能源(江阴)有限公司提出,“建议调整汞及其化合物为0.05mg/m3,镉、铊及其化合物为0.1mg/m3,二氧化硫为40mg/m3,一氧化碳为80mg/m3,二噁英类为0.1 ngTEQ/m3。”
其他垃圾焚烧企业的修改意见均大同小异,全部提出应适当放宽标准。
对各垃圾焚烧企业的异议,标准编制单位做出了“安慰性”回复,排放限值不变,但可以将标准执行时间从“文件实施之日起12个月延长至24个月后,给予企业充分的提标改造时间。”
从公示文件整体来看,虽然大量意见集中于排放指标“过严”,但编制单位却依旧坚持立场,未对排放限值做出任何让步,只是将标准执行时间延长到24个月后。
看来,标准越来越严格,确实已是不可逆转的趋势!而江苏的“最严”垃圾焚烧标准也不啻为其他省市树立了典范。可以想象,垃圾焚烧的未来一定是“没有‘最严’,只有‘更严’”!各垃圾焚烧企业必须放下幻想,加大投资力度,尽快对大气污染物治理设备设施进行提档升级。
然而,高标准一定需要高投入!标准升级产生的费用究竟该如何“买单”?这恐怕是我们在标准落实过程中亟须解决的重大问题!
“AI+环卫”典型案例公布!你入选了吗?
2025-04-28
官宣:环卫科技网是干啥的?
2024-07-17
贵州茅台外包卫生保洁业务,三民企候选,报价均超1.5亿
5小时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