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350182]FJTLZB[GK]2020005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长乐区梅花镇环卫保洁一体化服务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0年8月28日
二、更正信息
合同包1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采购公告
更正原因:更改采购文件、更改获取招标文件截止时间、更改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更正内容:
事项(1):原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二、技术和服务要求
(一)保洁运营内容:
2.6人员及车辆设备配置要求:
(4)投标人须配备以下车辆设备:新能源扫路车1辆,总质量≥15T的洒水车1辆,总质量≥8T的后装式压缩垃圾车1辆,总质量≥15T的自卸货车1辆(清运建筑及大件垃圾),总质量≥5T的吸污车1辆,打捞船2只,钩机1辆,铲车1辆,电动保洁车20辆。(投标人须对此项单独提供专项承诺函,否则投标无效)。
更正为:
(4)投标人中标后须配备以下车辆设备:总质量≥6T的扫路车1辆,总质量≥15T的洒水车1辆,总质量≥8T的后装式压缩垃圾车1辆,总质量≥15T的自卸货车1辆(清运建筑及大件垃圾),总质量≥5T的吸污车1辆,打捞船2只,钩机1辆,铲车1辆,电动保洁车20辆。(投标人须对此项单独提供专项承诺函,否则投标无效)。
事项(2):第四章资格审查与评标,7.2评标标准(3)各项评审因素
b.价格扣除的规则如下:无
更正为:
b.价格扣除的规则如下:
(一)《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价格的扣除:1、根据财政部、工信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2)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2、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和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的政府采购政策。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4、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价格扣除。注:投标人在报价时必须对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单独在小型、微型企业产品统计表中填写,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复印件附在报价部分(电子证明资料应上传在对应评分模块)且加盖投标人公章。未单独分项报价或未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的不给予价格扣除。评标委员会审查此项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其他的外部证据。(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价格的扣除:1、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2、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价格的10%扣除”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注: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中标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代理机构将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追究法律责任。
事项(3):获取招标文件截止时间:2020-09-1223:59
更正为:
获取招标文件截止时间2020-09-2123:59
事项(4):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2020-09-1809:30,福州市长乐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长乐区会堂路152号电信大厦7楼
更正为: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2020-10-1409:30,福州市长乐区首占镇和谐路57号(财富广场1#1a#楼7层)福州市长乐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其他内容不变
三、其他补充事宜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长乐区梅花镇人民政府
地址:福建省长乐市梅花镇梅峰路4号
联系方式:0591-2860900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福建泰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福州市晋安区华林路336号锦绣福城西区20层1405、1407
联系方式:0591-2202303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陈杰
电话:0591-28609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