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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环卫公共服务,监督机制是关键

   日期:2014-08-09     浏览:1211    
 城市的环境卫生作为一种带有明显公益性的公共产品,长期以来政府单一化的供给方式随着城市化的高速发展和污染治理任务的加重,其弊端日渐显露。党的十八大强调,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改进政府公共服务的提供方式,明确要求在公共服务领域要更多地利用社会力量,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力度。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就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的质量和数量向其支付费用。

实际上,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其目的是通过市场化引入竞争机制,在降低作业成本、提高经济效率的同时,进一步提升公共服务的质量。因此政府购买环卫公共服务过程中,不能一卖了之,一化(市场化)了之,一推了之,实施环卫公共服务政府采购、企业化运作之后,改变了原来政府对作业单位人、财、物直接管理模式,对企业的经营活动不得干预,也就是说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与公众、社会组织形成双重的委托代理关系,使公共服务的购买者和使用者分离,所以必须要对企业提供服务的质量、价格、运行安全和竞争秩序进行监督。这些都需要有一套完善的监督体系,需要有公开、公平的监督制度,以确保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

那么应该如何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进行监督?

根据利益相关者理论(Stakeholder Theory),最具动力的监督是来自利益相关者的监督,因此我们要设计一种动态的利益相关者监督主体网络,搭建由独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完善的监督法律制度、统一的网络信息平台和参与式监督体系组成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监督框架体系,并在这一监督框架下,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过程不同阶段,确定利益相关者监督的秩序安排,设计具体不同监督运行机制,从而形成一个立体的、全方位的动态监督运行机制。

1、监督主体体系的设计:主要是解决谁监督的问题。

要构建360度闭合环式监督主体体系。主要包括:第一:监督的主体应该是政府(购买者)、使用者(公众)、第三方(专业监督机构、协会组织、媒体、专家团)组成。政府不仅是购买公共服务的主体,更应该是监督者。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并不等于丢掉责任,退出监督。政府追求的是最大程度地为公民提供公共服务,是社会效益的最大化,而承接公司追求的则是经济效益最大化,这本身就是一对矛盾,所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后,并不意味着相关部门就可以当甩手掌柜,相反,监督要求应该更高。政府在确定购买服务的领域、合理分配资金、安排计划与服务流程、控制服务质量等方面,责无旁贷。公共服务的使用者主要是广大公众,是公共服务的直接体验者和受益者,他们最具有发言权,因此环卫服务的好坏,公众是最直接的监督者和评价者。同时为了保证监督的有效性,防止寻租行为的发生,还应该成立一个由独立第三方监督机构,组建环卫公共服务协管员队伍和环卫行风监督员队伍,并建立专家库。根据不同的环卫作业特点,组建差异化的监督队伍。组成一支政府、监督机构主导、专业人员和广大志愿者的全方位的监督队伍,同时也可以聘请专家、社会代表作为环卫行风监督员,加强对环卫作业服务的监督。同时在大数据时代要充分利用网络媒体的大众传媒手段进行网络监督,让政府购买服务在阳光下运行。

第二,为了防止在监督过程中人人有责任监督,而人人不监督等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我们还要明确监督主体的监督权力和责任范围,使其各司其职。明确分清各类、各级监督主体的主导性、权威性以及权责利关系,建立一个均衡有效的监督主体的责权利关系。

第三,监督标准的设立。为了监督更有效,必须完善并制定相关的法律、规定、政策、文件等,使监督有法可依,有据可查。规范监督权力的统一行使,优化监督者的政策工具的组合和使用,强化监督过程的法律权威。

第四,主体间的监督。按照经济人理论,为了防止群体寻租和腐败,我们要建立主体间的监督机制,形成公众、企业和政府、第三方之间的全方位监督。

第五,主体间动态反馈机制。设计动态反馈机制,构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信息化网络公开互动平台,主要是协调各监督主体,形成监督合力。

2、监督客体体系的构建:解决监督谁的问题。

主要包括对购买者(环卫公用服务的提供者)和政府所购买的公共服务的监督。首先要对环卫公共服务的购买者进行严格的资历审查,由于环卫公共服务项目的自然垄断属性,其市场竞争主要体现在市场进入环节,要通过实施公开招投标制度,原则上在区域范围内选择具备资质的企业从事环卫公共服务,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与中标企业签署有关协议,明确权利和义务。再比如要对公共服务的价格进行监督,在外包公共服务招标时,要限定最低价格,承接企业的报价不得低于最低价。这样不仅可以防止竞标企业之间出现价格上的恶性竞争,也可以防止企业在中标后,通过降低员工工资或裁员来压缩支出,以此可以保障企业员工的权益。在市场准入监督方面要贯彻实施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许可有关规定,严格市容环卫行业准入,探索垃圾处置特许经营与服务许可有效衔接。

第二要加强对环卫公共服务质量的监督,由于市容环卫行业服务的反复性、成果保留的短暂性(如道路保洁,污染频率相对较高),需要对作业企业的作业过程进行监督。市、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分别组织对市、区环卫作业单位监督。监督的内容和依据主要是政府采购服务的合同的执行。例如对日常保洁作业等可通过管理部门组织定期巡视,采用信息化手段实时监控等进行监督,监督结果与作业服务量采购经费或运营补贴经费关联。

3、监督的运行机制:解决如何监督的问题。

我们要通过采取法律制度监督、契约式监督相结合,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投诉机制和绩效评价机制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过程进行全方位的监督,构建动态立体过程监督体系。分阶段设计利益相关者对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监督机制。第一,购买前监督。主要包括市场准入监督,法律规定、契约式监督等。第二,购买过程中监督。环卫公共服务的特殊性,我们需要在政府购买过程中进行不断的监督,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第三,购买后评价监督。主要包括财务审计监督和绩效评价监督、退出机制、问责制度等,奖惩机制,形成监督-反馈-监督循环。尤其要加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绩效管理,严格绩效评价机制。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同时监督的结果要和考核挂钩,严格监督考核奖惩机制,奖优罚懒,激励先进,否则容易流于形式。还可以建立完善环卫质量末位淘汰制度,对服务质量不到位的末位,中止服务合同,面向社会重新招标。同时考核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由此我们看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能否成功的关键在于是否有强有力的监督机制。对政府部门来说,完善的监督机制能够使政府成为一个“精明的买家”,既能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财政成本,提升政府公信力,有利于自身的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又能整合社会资源,依靠社会组织提供出低成本、精细化、高质量的公共服务。对社会组织、政府购买服务促进了社会组织的持续发展,拓展了社会组织成长的社会空间,改善了社会组织与政府的关系,增强了政府和社会组织间的合作与信任。对环卫企业来说,有利于环卫企业的市场化改革。对公民来说,积极参与监督,增强权利意识,培育公民精神,享受更高质量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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