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规定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建立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并公告不同类别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方式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张贴宣传生活垃圾分类标准、指南、方法的图文资料;指导、监督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除可回收物可以直接交售外,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移交给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并签订服务合同;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记录责任范围内实际产生的生活垃圾种类、数量、运输单位、去向等情况;保障生活垃圾投放设施的正常使用,并及时维护更换,对生活垃圾投放设施进行卫生清洁和消毒灭杀,防止污染环境。
《条例》规定: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在作业时应当使用密闭的收集容器、运输工具收集、运输生活垃圾,不得在收集、运输过程中对生活垃圾进行敞开式压缩、分拣、转运,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三、关于垃圾分类投放问题
《条例》规定:
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管理责任人进行劝阻;对拒不听从劝阻的,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由城市管理部门给予书面警告;再次违反规定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依据前款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个人,自愿参加并完成相应的生活垃圾分类社会服务活动,经城市管理部门核准,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