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寄递企业应当根据包装箱内装物最大质量和最大综合内尺寸,选用合适的包装箱。
第十九条 寄递企业应当优先使用宽度较小的胶带,在已有粘合功能的封套、包装袋上减免使用胶带。鼓励寄递企业使用免胶带设计的包装箱。
第二十条 寄递企业应当优化邮件快件包装,加强结构性设计,减少使用填充材料。
第二十一条 寄件人自备包装物、不需要寄递企业提供的,其自备包装物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物品和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寄件人为协议用户的,寄递企业应当向其书面告知,其自备的包装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具备条件的寄递企业应当全面推广使用电子运单,设计、使用电子运单应当注意保护用户信息安全。
第三章 包装操作
第二十三条 寄递企业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强制性标准制修订本单位包装操作规范,并按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备案。
第二十四条 寄递企业应当建立并实施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在岗培训制度,加强包装操作知识技能培训。
第二十五条 寄递企业应当按照环保、节约的原则,根据邮件快件内件物品的性质、尺寸、重量,合理进行包装操作,防止过度包装,不得过多缠绕胶带,尽量减少包装层数、空隙率和填充物。
第二十六条 寄递企业应当规范操作和文明作业,避免抛扔、踩踏、着地摆放邮件快件等行为,防止包装物破损。
第二十七条 包装物发生破损时,寄递企业应当按照规范包装要求及时修补并做好邮件快件内件物品的防护。
第二十八条 鼓励寄递企业在其营业场所、处理场所设置包装物回收设施设备,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和业务流程,对包装物进行回收再利用。
第二十九条 鼓励寄递企业对回收后外形完好、质量达标的包装箱、填充材料等包装物进行再利用;对无法再利用的包装物,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加强对寄递企业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以下列事项为重点:
(一)寄递企业建立健全和执行包装管理制度的情况;
(二)寄递企业落实包装操作规范的情况;
(三)寄递企业开展相关培训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邮政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寄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办法活动的其他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凭证。
邮政管理部门实施现场检查,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等措施。邮政管理部门对样品进行检测、检验的,应当明确检测、检验的期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邮政管理部门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进行检验、检测的,不免除邮政管理部门的告知义务。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二条 邮政管理部门根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需要,可以要求寄递企业报告包装物中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等情况。
寄递企业报送的信息和数据应当真实、完整。
第三十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建立实施包装物编码管理制度,推动包装物溯源管理。
第三十四条 寄递企业应当协助配合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文件、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三十五条 寄递企业使用的包装物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寄递企业停止使用。
第三十六条 邮政管理部门可以组织评估寄递企业包装管理情况。
第三十七条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记录寄递企业包装违法失信行为信息,并纳入邮政业信用管理。
第三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举报寄递企业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包装物等违法行为。
邮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商标、字号或者寄递详情单所属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对邮件快件包装实施统一管理的,由邮政管理部门依照《快递暂行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 寄递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使用包装物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使用有毒物质作为填充材料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寄递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向协议用户书面告知包装物要求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寄递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制定包装操作规范,或者未按要求备案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寄递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包装操作培训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寄递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邮件快件的包装操作明显超出邮件快件内件物品包装需求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或者未按照邮政管理部门要求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情况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经营国际寄递业务的寄递企业应当采取必要措施规范进境邮件快件包装,优先使用环保材料,避免外源性包装污染。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