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2月9日
合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切实提升生活垃圾分类实效,根据《合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具体实施区域为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高新区、经开区、新站高新区。
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巢湖市、安巢经开区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区域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四条 本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大类,具体为: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灯管、家用化学品、电池等。主要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过期药品,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废电池(普通碱性电池除外)等。
(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厨余垃圾等。主要是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及剩饭剩菜等,单位食堂、宾馆、饭店等产生的餐厨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厨余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
对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建筑垃圾等固体废弃物的管理,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各区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应当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明确垃圾分类管理机构,切实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市直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统筹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在前期垃圾分类强制入轨期间,街道(乡、镇)应当至少配置3名督导员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工作;社区(网格)至少配置1名生活垃圾分类专管员;小区按每300-500户配置指导员和志愿者各2名,指导员经培训后上岗。随着垃圾分类的深入推进和居民分类投放的习惯逐步养成,在确保垃圾分类成效基础上可逐步减少配置数量。
第二章 分类投放设施建设
第六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待开发建设地块出让时,应将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投放点作为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纳入规划条件,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标准配套建设。
集中投放点竣工验收工作纳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中环卫设施竣工验收环节,由辖区城管部门具体实施。
第七条 未交付产权小区的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投放点设施的配套建设应当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标准配套建设垃圾集中投放点等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原规划方案中未体现配建要求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辖区城管部门提交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套方案,并严格按照城管部门批准的配建方案进行设置。
(二)区级住建部门应当根据本辖区新建住宅小区交付时间先后顺序,排出具体名单报送同级城管部门,并通知相关开发建设单位及时向城管部门报批。城管部门根据新建住宅小区交付时间和项目情况的轻重缓急,及时办理开发建设单位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套方案申请。
(三)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交付前完成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投放点设施建设,影响合同约定交付的,开发建设单位向属地政府作出说明和承诺,限期完成建设。
第八条 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投放点设施建设纳入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工程实施项目,计入改造成本。
第九条 既有住宅小区已有的生活垃圾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的,应当予以改造,由各区政府组织实施,费用纳入区级财政支出;对列入2020年、2021年建设计划的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投放点,市财政按一定比例予以奖补。
第十条 各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在未封闭的小区以及沿街店面、背街小巷、农村等开放式场所设置分类收集点,探索上门收集等方法措施。
第十一条 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投放点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以下标准和要求:
(一)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应当与区域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系统相适应,与生活垃圾产生量、收运频率要求相适应。根据居住、服务半径、垃圾日产量等,综合考量高层、多层、别墅等不同情况合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置不应过密或过疏,原则上每300至500户设置一处,通常设置在楼幢之间,既要考虑风向,又要位置合理,便于投放、利于收运。
(二)鼓励采用密闭清洁屋的形式设置小区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投放点。投放点需建设密闭框架结构垃圾房,地面硬化,有完善的通风、通电和上下水设施,配备照明设施、洗手池、垃圾桶冲洗池、监控设备、电子宣传屏及宣传栏等,外观设计应与小区现有建筑风格相适应,因地制宜,面积在10-30平方米左右。
(三)小区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投放点应当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分类标准,根据实际垃圾量情况设置分类投放口,配备足量的垃圾桶,满足居民分类投放需要。有条件的,可设置消毒除臭系统,配备管理间、存储区域等。
(四)小区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投放点建成后,小区道路及楼道口设置的垃圾桶应当逐步取消,实行集中投放。
第十二条 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可参照上述规定配套建设垃圾集中投放点等生活垃圾分类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