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道路与管道(线)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及时清运道路与管道(线)施工堆土。在场地内临时堆存的,应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二)使用风钻挖掘地面、石料切割或者清扫施工现场时,采取向地面洒水或者喷淋等降尘措施;
(三)对已回填的沟槽,应当采取洒水、覆盖等降尘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八条 园林绿化施工应当遵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不能及时完成栽植的,树穴和栽种土应当采取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栽植后应当及时清运余土,不能及时完成清运的,应当采取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二)5000平方米以上的成片绿化建设,在绿化用地周围设置不低于1.8米的硬质密闭围挡,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三)绿化带、行道树下的裸露泥地应当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九条 隧道、轨道交通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在围挡上配备自动喷淋、喷雾等有效抑尘降尘设施;
(二)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期间开启抑尘降尘设施;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条 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拆除施工,在拆除准备、拆除实施及拆除完成未交付前的整个拆除程序中,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气象预报风速达到五级以上时,停止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爆破或者拆除;
(二)拆除作业应当设置围挡,采取洒水或者持续加压喷淋等措施,抑制扬尘产生。需要爆破作业的,在爆破作业区外围洒水喷湿,可能导致危及施工安全的情形除外;
(三)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在场地内堆存的,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四)运输车辆经过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一条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港口码头、堆场和露天仓库,应当遵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地面进行硬化处理;
(二)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遮盖、喷淋、绿化、设置防风抑尘网等措施;
(三)装卸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可以密闭作业的应当密闭,避免作业起尘。大型煤场、物料堆放场所应当建立密闭料仓与传送装置;
(四)在出口处设置车辆清洗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在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
(五)划分料区和道路界限,及时清扫和冲洗散落的物料,保持出口处道路整洁;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二条 道路保洁作业,应当遵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除雨天或者低温寒冷天气外,城市主要道路车行道、人行道定期洒水保洁;
(二)在城市主干路、高速公路、高架道路实行机械化洒水清扫,其他道路鼓励采取机械化洒水清扫;
(三)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应当符合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规范,避免作业起尘;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由有权机关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房屋建设施工、道路与管道(线)施工、园林绿化施工、隧道和轨道交通施工、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拆除施工、物料贮存和运输、道路保洁等活动中以及泥地裸露情况下产生的粉尘颗粒物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南通市人民政府2013年8月9日发布的《南通市市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通政规〔201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