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二审判决结果“反转”
一审判决之后,城管局、环卫公司等对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
根据《判决书》内容,我们发现了关于案件的更多细节,而这些细节也影响了判决结果的最终走向。
二审中的争议的焦点为,究竟谁是涉案垃圾压缩转运设备的管理人,以及由此产生的责任承担问题。
原来,涉案垃圾压缩转运设备虽由城管局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购买,后交由环卫公司管理使用。但环卫公司为配合H街道办事处对涉案垃圾站的改造升级,无偿向街道提供了上述压缩转运设备。
H街道办事处随即将上述设备配发给H社区居委会实际使用。所以,二审法院将H社区居委会认定为涉案垃圾压缩转运设备的管理使用人。
而H社区居委会又将垃圾清运工作承包给了于某,并签订了垃圾清运协议。于某负责将社区内所有垃圾点的垃圾清运至垃圾中转站压缩整理,然后再装入环卫垃圾专用车,H社区居委会为此每年向于某支付垃圾清运费20万元。由此,涉案的垃圾中转站以及相关垃圾压缩转运设备实际由于某进行管理使用。
本案受害人王某正是于某的雇员,事发时,王某正在垃圾中转站内进行垃圾压缩整理,因为宋某的操作失误导致被下降的垃圾斗砸伤。
宋某其实是一名拾荒者,曾经借住在于某提供的房屋内,并以变卖废品作为生活来源。因此,宋某经常会为于某提供帮工。
根据宋某在刑事案件中的陈述,事发时其正在涉案垃圾中转站内从事帮工,协助于某的其他雇员进行垃圾清理工作。
二审法院认为,宋某未经专业培训,擅自操作涉案压缩转运设备致伤王某,宋某作为本案的直接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于某作为被帮工人及王某的雇主,应当与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H社区居委会作为涉案垃圾站的发包人,明知于某不具备相应资质,且涉案垃圾站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仍然将相关业务外包给于某,对于王某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的损害,应与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H街道办事处在进行环境卫生专项整治活动中,仅向H社区居委会交付了相关设备,没有对设备的管理使用严格管理,对于本案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环卫公司作为相关设备的提供者,没有向设备接收方进行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对于本案损害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城管局作为涉案设备的政府采购方,已将相关设备移交给环卫公司,不再对相关设备进行管理,对本案损害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此外,本案损害系人为操作失误所致,X公司作为涉案设备的生产者,设备符合质量要求,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综上,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
判决王某因本次事故产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共计209.02万元,由宋某、于某、H社区居委会连带赔偿50%,即104.51万元;由H街道赔偿15%,即31.35万元;由环卫公司赔偿15%,即31.35万元;其余20%,由王某自担。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由宋某、于某、H社区居委会连带赔偿15000元,H街道办事处赔偿5000元,环卫公司赔偿5000元。
与一审判决结果相对比,起先与宋某、环卫公司共同认定承担80%赔偿责任的城管局,在二审中认定不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中“忽略”的于某、H社区居委会、H街道在二审中明确认定了其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而环卫公司的责任在二审中认定的赔偿责任也有所降低。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案件思考
回顾案件发展历程,受害人王某可能面临终身残疾,直接操作人宋某被判刑,几家单位面临巨额赔偿,短短几秒钟造就出了一场悲剧,不免令人叹惋。
而案件中暴露出血的教训,值得所有人的思考。
首先是对中转站存在的安全隐患缺乏敬畏。
笔者了解到,此类垃圾压缩设备可能重达几吨,虽然操作比较简单,但如果操作不当或者故障,其危害同样不小。
另外,生活垃圾成分繁杂,并容易产生一些可燃、有毒气体,且垃圾中转站往往分布在人群密集区域,发生意外后造成的危害可想而知。
2020年12月21日,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就有一个垃圾中转站发生爆炸,造成1名人员死亡、3名行人受伤的后果,且最小伤者仅8个月。经初步调查,事故原因系死者在该垃圾中转站内收集、压缩废弃的一种“轮胎装甲”瓶引发爆炸。
在本案中,一个“外人”就能轻易去操作设备按键,可见宋某、于某甚至被害人本人都没有对可能发生危害有足够的预判。
事发时,如果有一个人有所提醒,可能就会避免悲剧的发生。
此外,站点内设备产权复杂、责任不清。
可以看到,案件能够涉及如此多的被告,正是因为涉案产品的购买方、所有人和实际使用者者其实并不是同一单位。
涉案设备先是由城管局通过政府采购购买,交于环卫公司,后又无偿赠给H街道。H居委会接受到街道配发的设备后,却又将具体工作转包给个人。设备的层层转移,也使得其管理义务逐渐模糊。
值得注意的一点是,作为涉案设备的“二传手”,并未直接管理站点的H街道办事处和环卫公司各承担了15%的赔偿责任,原因在于未向设备接收方进行技术交底、安全培训和严格管理工作。
基层环卫工作中,工作环境往往比较复杂,人员流动性大,且普遍文化程度较低。限于这些客观因素,管理者不能寄希望于基层工人的自觉,应该积极排查安全隐患,严格审核从业人员资质,并做好安全知识培训,防患于未然。
此外,在设备的移交过程中,需要重视设备的操作培训和管理,确保设备实际使用者能够安全、正确的使用设备,并做好交接证明,明确各方责任。否则,一旦出现安全事故,原单位也可能难辞其咎。
注:文中“××”、“Q”、“L”等符号和字母,均指代《判决书》中具体的人名、单位名、和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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