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农村生活污水标准
(1)设施设备标准。加快编制农村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农村小型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设备等标准。
(2)建设验收标准。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建设施工、竣工验收等方面的标准制修订工作,加快制订农村排水工程技术规程、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氧化塘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土壤渗滤系统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3)管理管护标准。开展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等方面的标准制修订工作,加快编制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指南等。
5.农村村容村貌标准
(1)农村水系标准。开展农村河道、坑塘沟渠等的整治、改造、管护等方面的标准制修订工作,加快编制农村水系整治技术规范、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程等技术规范。
(2)村庄绿化标准。开展村庄绿化规划设计、养护等方面的标准制修订工作,加快编制村庄绿化建设规范等。
(3)村庄公共照明标准。开展村庄公共照明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管理维护等方面的标准制修订工作,加快编制村庄公共照明规范等。
(4)农村公共空间标准。开展农村公共活动场所等方面的标准制修订工作。
(5)村庄保洁标准。开展村庄保洁卫生要求及服务等方面的标准制修订工作,加快编制农村环卫保洁服务规范等。
鼓励地方积极探索对农村庭院环境卫生的规范化管理。
(四)推动标准实施推广
1.鼓励推广应用。强化政府和企业在推动农村人居环境标准实施中的作用,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农村人居环境相关政策时要积极引用标准,引导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将标准作为重要依据,促进标准实施。由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重要标准应用情况效果评估,形成重要标准应用情况报告。
2.树立典型经验。统筹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标准化工作,探索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加大农村人居环境标准化建设典型经验推广力度,不定期在全国范围内推介一批农村人居环境标准化实践典型案例,为各地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标准化建设提供借鉴与指导。
3.强化反馈评估。依托国家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平台等信息系统,及时收集标准实施反馈信息,定期评估农村人居环境标准实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强化农村人居环境标准实施反馈和评估制度与标准制修订的衔接应用,持续优化标准体系建设。
4.加强实施监督。依法加强相关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突出重点,不断创新监管机制和手段,严守质量安全底线,助力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建立以社会团体、检测机构、新闻媒体、企业和农民群众为主要力量的社会监督机制,共同监督农村人居环境标准实施。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运行机制
以分工负责,合力推进为原则,建立统筹协调、广泛参与的农村人居环境标准化工作机制,强化各级市场监管、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利、卫生健康、林草等部门的联动配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制定本地区标准规划,指导标准计划立项、起草、审查和发布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职责,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持续推动农村人居环境改善。
(二)加强工作保障
各省级相关部门要落实保障措施,加强对农村人居环境标准化工作的统筹管理和政策激励,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加强标准与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配套衔接,为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标准化提供工作保障。
(三)加强技术支撑
围绕农村人居环境标准体系建设重点领域和急需标准,开展标准的前期研究,鼓励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团体、企业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关键技术、工艺和设备研发,以科技创新推动标准创新,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提供有效技术支持。
(四)加强标准化服务
鼓励各地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标准化宣传,提高标准相关方及全社会的标准化意识和认知度。充分发挥各级主管部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和学会的作用,针对技术人员开展标准培训,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人员队伍的标准化业务素养和专业技能。
市场监管总局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林草局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