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处置企业要求】餐厨垃圾处置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垃圾收运企业运送的餐厨垃圾;
(二)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垃圾,并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四)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垃圾处置设施、设备,保证其运行良好;
(五)建立每日处理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来源、数量、处置等情况,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六)应当保持餐厨垃圾处置场所环境整洁;
(七)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监测,对餐厨垃圾处置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生态环境、城市管理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联单管理】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过程实行联单管理制度。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在收运过程中,应当携带联单,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确保联单内容与餐厨垃圾的实际情况相符。
联单管理制度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禁止行为】禁止在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和处置过程中实施下列行为:(一)将餐厨垃圾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直接排入海洋、河道、城市排水管道、公共厕所、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等;(二)将餐厨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存放、收运;(三)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餐厨垃圾;(四)未经许可擅自收运、处置餐厨垃圾;(五)将餐厨垃圾交由未经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置;(六)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畜禽;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未将餐厨垃圾交由取得许可的企业收集、运输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照《防城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运企业未将餐厨垃圾交由取得许可的企业处置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餐厨垃圾收运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
餐厨垃圾处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至(七)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餐厨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餐厨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按规定缴纳城市餐厨垃圾处理费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核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二)不依法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的;(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第二十二条拒绝、干扰、阻碍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正常履行监管职责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上思县、东兴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等监督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