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提高临时设施和周转材料重复利用率。施工现场办公用房、宿舍应优先采用可周转、可拆装的装配式临时用房和标准化、可重复利用的作业工棚、试验用房及安全防护设施。鼓励采用装配式场界围挡和拼装式临道路板,鼓励采用如铝合金、塑料、玻璃钢和其他可再生材质的大模板和钢框镶边模板等工具式模板和新型材料模板,鼓励采用钢板桩、型钢水泥土搅拌墙、钢支撑等可回收、可循环利用材料等作为基坑支护材料。鼓励施工单位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统筹临时设施和周转材料的调配。
10.减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施工单位应实时统计并监控建筑垃圾产生量,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降低建筑垃圾排放量。鼓励采用现场泥沙分离、泥浆脱水预处理等工艺,减少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浆排放。应充分考虑消防立管、消防水池、照明路线、道路、围挡等与永久性设施的结合利用,减少因拆除临时设施产生的建筑垃圾。对产生的建筑垃圾,应根据场地条件,优先选用场内加工、工程回填、洼地填充、绿化用土或堆山造景等处置方式进行减量化处理,并采取洒水抑尘措施。
11.提升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对施工现场不具备就地利用条件的建筑垃圾,应按规定及时转运至有相应能力的垃圾处置场所进行资源化处置和再利用。加强对外运处置建筑垃圾的运输管理,杜绝擅自倾倒、抛洒行为。加大再生建材产品推广力度,在政府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海绵城市建设、房屋建筑中,优先使用符合质量标准再生建材产品。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要建立健全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的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机制,并结合实际,制定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发展目标、主要任务、激励政策和保障措施。各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统筹建立健全建筑垃圾治理体系,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收集、运输、资源化利用和处置管理。
(二)强化技术支撑。鼓励建筑垃圾减量化技术和管理创新,支持创新成果快速转化应用。研究制定山东省建筑垃圾排放限额,加快制定完善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分类、收集、统计、处置和再生利用等相关标准。
(三)加强督促指导。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纳入绿色施工、文明施工内容,鼓励建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量公示制度,落实建筑垃圾减量化指导手册,积极打造建筑垃圾减量化样板工程,引领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深入开展。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媒体监督作用,通过报刊、电视、电台、网络等媒体,宣传建筑垃圾减量化的重要性,普及建筑垃圾减量化有关基础知识,积极营造各方共同关注支持的工作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