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有序
第二十一条 室外公共场所秩序良好,人流、车流疏导有序。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范、排列有序。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设置的路边便民餐点、早(夜)市,按规定时间、规定地点有序经营,经营结束后场地无垃圾、油污,经营设施摆放整齐。
第二十三条 城市道路、公共场所无违规占道经营和店外经营,禁止占用绿地经营。禁止在城市水域岸边从事污染水体的餐饮、食品加工、洗染等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应有序规范停放,不占用绿化带,机动车无违规停放在人行道上,非机动车停放不影响行人通行。废弃车、“僵尸”车得到及时清理。
第二十五条 城市道路、建(构)筑物、公共场所、水域、绿地等无违法搭建。沿街建筑无违规破墙开店。
第二十六条 城市道路、临街建筑、公共场所内无晾晒衣物及吊挂杂物。在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上无擅自悬挂或摆放与绿化无关物品。
第五章 安全
第二十七条 人员密集的室外公共场所实行人员数量监控,设置安全员。各类疏散标志清晰,易于识别,疏散通道畅通,无障碍物。
第二十八条 广场、道路、桥梁、各类驳岸等存在明显高差或缝隙的部位,合理设置防护栏或其他防护装置,防护栏、防护装置无缺失、松动、破损现象。
第二十九条 管线、窨井盖、给排水、电力等设施完好、醒目,无缺失、松动、破损、沉降、移位,防触电、防跌落、防碰撞等警示标识齐全。出现恶劣天气、洪涝灾害时,能够确保设施齐全、有效运行,无安全隐患。
第三十条 垃圾转运站、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餐厨(厨余)垃圾处理厂等环境卫生设施技术可靠,无污染空气、水体、土壤等风险,无塌方、火灾、爆炸、中毒等安全事故。
第三十一条 建(构)筑物及依附于建(构)筑物的玻璃幕墙、展板等安全牢固、完好无损,无构件锈蚀、油漆脱落、龟裂、风化。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建立安全档案。
第三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牢固可靠,有抗风压、防坠落、防雷击措施,不得直接安装在易燃物体上。及时拆除过期和废弃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城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标准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