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收入下降幅度及资本金内部收益率变化程度:
1、《补充通知》出台前测算的25年售电总收入21.25亿元-《补充通知》出台后测算的25年售电总收入19.38亿元=1.87亿元,下降幅度为:1.87亿元/21.25亿元=8.8%。
2、再根据《敏感性分析表》中“售电收入每增(减)5%,资本金内部收益率将升(降)1%”,现在该项目售电收入下降了8.8%,为5%的1.76倍,相当于资本金内部收益率下降了1.76%,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补充通知》出台后,该垃圾发电项目在最恶劣情况下(国补退出、无绿证收入),其资本金内部收益率由过去测算的9%,变为9%-1.76%=7.24%。
四、上述测算的资本金内部收益率7.24%的水平,是基于“最恶劣情况下”,即:“国补退出、无绿证收入”情况下得出的最低收益率,实际情况要相对乐观一些,因为根据《补充通知》规定,退出的国补部分电费收入,改成了绿证,由企业在售电市场“随行销售”。
尽管目前国内绿证市场并没有充分激活,市场购买积极性不高,因为暂时没有相应的激励机制或强制配额机制,但并不能排除未来几年后国家将进一步出台绿证配额政策,以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绿证的市场消化。
关于绿证的市场消化问题,这里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如果未来国家出台绿证强制配额政策,而且全社会用电量水平足以支撑所有的绿证产生量(风电、光伏、生物质、垃圾发电等),那么国补退出的电费收入减少量将能以原价销售绿证的方式全部找回,相当于项目原有建立的财务模型和资本金内部收益率不变,不受《补充通知》政策影响。
第二种:如果未来所有非水可再生能源产生的绿证量大于全社会需求量,这里就会产生绿证市场的竞争性销售或折价销售情形,而垃圾发电行业产生的绿证,一般情况下,其价格低于光伏发电行业产生的绿证价格(就本文设定的垃圾发电项目,一个绿证价格为120.2元,而同省内光伏发电行业,一个绿证价格大致为500元左右或以上),而跟风电行业绿证相比,随着风电平价上网趋势渐显,垃圾发电绿证价格将高于风电绿证价格。因此,在绿证处于竞争市场环境中时,垃圾发电绿证处于中等竞争水平,不排除折价销售绿证的可能,由此收回的电费收入,将低于《补充通知》出台前的内部收益率水平,但仍高于“最恶劣情况下”收益率水平。
综述
本文以设定的某一垃圾发电项目案例为前提,提出了《补充通知》出台后、由于售电收入的变化而引起的垃圾发电资本金内部收益率前后对比的一种测算思路和方法。从该案例分析结果来看,该项目收益率变化情况并不大,其它项目在实际测算时,可根据各自原有的《可研报告》财务模型,结合上述思路进行迭代计算,即可估算出《补充通知》出台后、各自项目的收益率预期,不排除由于各项目总投资不同、垃圾贴费不同、吨垃圾上网电量不同、年利用小时数不同、地方煤炭标杆上网电价不同、国补不同等等,而引起的“最恶劣情形下”资本金内部收益率出现较大幅度变化。
但是,笔者认为,《补充通知》出台后,“国补”虽然在一定条件下退出,但并不意味着这笔电费就彻底消失,至少做成了等值的“绿证”握在企业自己手中,未来配套的政策时机成熟后,这些“绿证”又可通过市场销售转变成售电收入,从而缩小原有收益率预期差距。
国家三部委《补充通知》出台后,仅在垃圾发电行业,引起行业内很多人士一定程度的担忧,笔者认为大可不必,因为国家在针对垃圾发电行业的推行方向,首先解决的是日常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要务,杜绝露天填埋而引发的占用土地和环境污染,因此,垃圾发电产业投资引导方向,仍然属于“鼓励类”行业,同时需要遵循“允许赢利,但非暴利”的原则进行良性推动和继续发展。
(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