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餐饮、商场超市等场所生活垃圾分类指引的通知
京商秩字〔2020〕35号
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进一步推进商业服务业相关领域垃圾分类工作,特制订《北京市餐饮企业生活垃圾分类指引》、《北京市便利店(超市)生活垃圾分类指引》、《北京市商场(购物中心)生活垃圾分类指引》、《北京市农产品批发市场生活垃圾分类指引》和《北京市商品交易市场生活垃圾分类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1
北京市餐饮企业生活垃圾分类指引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餐饮企业及相关场所的垃圾分类工作,营造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特制订本指引。
一、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配置
1.餐饮企业可根据门店所处位置,将门店分为独立经营门店和位于商场、超市、商业综合体等内的非独立经营门店。独立经营门店对其经营场所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负责;非独立经营门店应当按照所在区域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要求,认真开展垃圾分类工作。
2.餐饮门店可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分类方法,合理设置经营场所内用餐区和食品加工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实行由顾客用餐后自行退还餐盘餐具的,用餐区应设置厨余垃圾、其他垃圾两类垃圾桶,可根据需要设置饮料残液桶;实行由服务人员回收餐盘餐具的,用餐区可不必设置厨余垃圾、其他垃圾两类垃圾桶,服务人员回收餐具时,应将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分类收集。食品加工区须设置厨余垃圾、其他垃圾两类垃圾桶。
餐饮门店位于商场、超市、商业综合体内的,不必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收集桶,交由物业管理责任人统一回收;独立经营的餐饮门店,应在店内设置一处可回收物桶(点)和有害垃圾桶(点)。
3.餐饮门店内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数量、规格、样式可根据品牌风格与实际需要确定,不要求统一摆放“绿蓝灰红”四色垃圾桶。
4.本着利旧节约的原则,现有整洁、完好的垃圾收集桶在更新垃圾分类标识后可继续使用,垃圾桶的颜色与标准应尽量相符,方便顾客及服务人员辨认并准确分类投放。垃圾分类标识应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2019)执行。
5.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二、垃圾分类投放收集
6.顾客用餐后产生的废弃酱包、酱料盒等应投放到其他垃圾桶中,并按其他垃圾收集。
7.可以在垃圾桶内套袋收集厨余垃圾。
8.除疫情防控特殊要求外,顾客废弃的口罩归类为其他垃圾。
9.餐饮企业应当与有资质的收运单位签订垃圾收运合同,餐饮门店位于商场、超市、商业综合体等内的,垃圾清运按照相关物业管理责任人的要求进行。
三、垃圾分类宣传引导
10.餐饮企业应对本企业员工开展垃圾分类专业培训,通过在醒目位置张贴宣传海报,在餐桌张贴小贴士等方式,在用餐区开展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引导顾客自觉落实适量点餐、光盘行动、餐后打包等文明行为。
11.实行由顾客自行投放剩餐的,餐饮企业应当指定专人指导并监督顾客进行生活垃圾分类,专职监督指导员可由餐饮企业服务人员兼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