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许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草案)》意见的公告
《许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草案)》已于8月27日经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为增强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可操作性,提高立法质量,坚持开门立法,现将《条例(草案)》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截止时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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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0年9月14日
许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源头减量
第三章 收运处置
第四章 综合利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进“无废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基本概念】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化管理区域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公布。
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
前款规定的建筑垃圾中属于危险废物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
第三条【基本原则和管理机制】建筑垃圾管理应当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理责任的原则,构建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行业监管、属地管理的工作机制,推进建筑垃圾全过程管控和信息化追溯。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全市建筑垃圾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建设和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用,建立健全建筑垃圾管理执法的协调联动机制,研究处理建筑垃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做好辖区内建筑垃圾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政府有关部门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建筑垃圾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投诉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网址等。接受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和反馈,并对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投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投诉举报人奖励。
第七条【宣传教育】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相关行业协会、建筑及装饰装修企业、新闻媒体等应当加强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处理、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方面的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资源节约、回收利用和环境保护的意识。
第二章 源头减量
第八条【建筑装修活动的源头减量措施】任何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
本市推广装配式建筑、全装修房、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等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标准,促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
临时建筑以及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办公、居住用房应当采用周转式活动房,工地临时围挡应当采用装配式可重复使用的材料。
第九条【源头减量融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将建筑垃圾源头减量设计要求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技术标准。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保障工程项目的建筑、装饰装修质量,减少工程项目投用后维护修缮的频次和因维护修缮产生的建筑垃圾。
第十条【优先使用可现场回收利用的建筑垃圾】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使用工程建设中产生的可现场回收利用的建筑垃圾。
第十一条【源头减量与综合利用的统筹衔接】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全市建筑垃圾管理综合信息平台的建设,实时掌握全市建筑垃圾产生信息和需求信息,对可以直接利用的建筑垃圾,及时通知建筑垃圾产生方和需求方通过协商达成消减和利用意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