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重点任务
2.1 明确推动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任务
2.1.1建设任务。按照“省级统筹、市县主体”的原则,根据全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情况,结合行政区划特点,在全省范围内拟新(扩)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24座,分别为闽侯县(二期)、永泰县(二期)、福清市(二厂)、闽清县(二期)、厦门市同安、漳浦县(三期)、漳州市南部(二期)、漳州市西部(一、二期)、惠安县(三期)、永春县、三明市(二期)、宁化县、泰宁县、尤溪县、仙游县(二期)、南平市(二期)、龙岩市(二厂)、上杭县(一、二期)、武平县、长汀县、宁德市(二期)、古田县、霞浦县(一、二期)、寿宁县,全部建成后新增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约15925t/d,装机容量约32.5万kW汽轮机+32.8万kW发电机。
2.1.2建设要求。综合考虑全省各地区发展情况,不鼓励建设规模小于300t/d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辅助配套设施的建设,严格按照相关技术和环保标准建设,鼓励资源资源优化配置和专业基础设施区域共享。渗滤液处理设施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同时建设,同时施工,同时投运。
2.1.3投资匡算。本规划期限范围内,全省规划拟新(扩)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24座,合计处理能力为15925t/d。结合我国目前已有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运营状况和省内已经建成或正在建设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实际造价情况,通过复核、分析、调整,拟新(扩)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总投资约79亿元。
2.2 科学谋划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选址
厂址选择应尽量远离生态保护红线区域,严格按照《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设定防护距离,明确厂址四至边界,合理安排周边项目建设时序。厂址选择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要求,并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认定;应综合考虑垃圾焚烧厂的服务区域、服务区的垃圾转运能力、运输距离、预留发展等因素;应选择在生态资源、地面水系、机场、文化遗址、风景区等敏感目标少的区域;应满足工程建设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不应选在发震断层、滑坡、泥石流、沼泽、流沙及采矿陷落区等地区;不应受洪水、潮水或内涝的威胁;必须建在该类地区时,应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其防洪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的有关规定;厂址与服务区之间应有良好的道路交通条件;应同时确定灰渣处理与处置的场所;应满足生产、生活的供水水源和污水排放条件;厂址附近应有必需的电力供应。对于利用垃圾焚烧热能发电的垃圾焚烧厂,其电能应易于接入地区电力网;对于利用垃圾焚烧热能供热的垃圾焚烧厂,厂址的选择应考虑热用户分布、供热管网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性等因素。
2.3 加快推进专项规划项目落地实施
对纳入专项规划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目,项目所在地有关部门应依据投资管理相关规定,加快组织项目审批或核准等前期手续。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优化审批流程,实现项目网上申报、并联审批。要协助项目单位抓紧落实项目开工条件,推进项目落地实施。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进一步加强项目建设监管,及时掌握项目进度。
2.4 定期实施评估考核和专项规划调整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国家要求和具体情况定期开展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专项检查,根据需要对专项规划相关项目及时进行调整,未按规定时限完成选址或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应及时调整出专项规划;新增项目应及时调整进专项规划。列入专项规划并拟于2021年前开工建设的项目,须充分论证确保科学慎重决策,原则上不应再调整变更项目选址。
2.5 依法公开规划选址相关信息
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完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规划选址信息公开制度和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开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选址相关信息,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在专项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坚持开放透明,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专项规划编制完成后,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做好环境社会风险防范与化解相关工作。
第3章 保障措施
3.1 加强组织领导
市县各级人民政府是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任务的责任主体,应根据规划的建设任务,建立健全有利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的工作机制,进一步细化要求,抓紧完成项目前期工作,落实项目开工建设条件,制定和完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规划选址信息公开制度、土地划拨和收储制度、财政奖补措施和利益补偿机制等。省级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强化协调配合,建立健全上下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推动规划各项任务顺利实施。
3.2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落实国家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支持政策,对于列入专项规划的项目,在国家专项企业债券、政策性银行贷款、中央各专项补助等方面积极争取更多的资金支持。鼓励民间资本规范有序参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保障建设资金需求。
3.3 加强监督管理
各有关部门应严格规划实施和执行,严格审批流程,规范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各地要严格落实选址区域的规划控制要求,项目选址确定后,严禁擅自占用或者随意改变用途。
3.4 加强宣传教育
各地要整合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媒体等各方力量,鼓励和引导学校、科研院所、环保组织等开展垃圾焚烧发电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大型户外广告、课堂等多种形式开展有关垃圾焚烧等科普宣传活动,强化互动参与,强化正面舆论引导,回应公众疑惑,形成有利于推进垃圾焚烧处理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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