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环境保护
(一)企业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依法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在项目建成后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技术规范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二)企业应执行有关环境监测标准,并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三)企业应采取有效抑尘措施减少粉尘无组织排放,根据生产需要设置粉尘回收和储存设备,粉尘等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相应标准要求。固定式生产宜在生产区建设封闭生产厂房或封闭式生产单元,移动式生产应采取原料预湿、喷淋等措施;存放超过30天的建筑垃圾堆场应覆(遮)盖,厂区内转运调配的建筑垃圾临时堆场和再生骨料堆场宜采用喷淋等方式避免扬尘。再生沥青混合料生产企业应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企业应符合所在地的相关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四)企业应配备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出入口清洗设施,根据生产工艺的需求建设生产废水处理系统,实现生产废水循环利用和零排放。
(五)企业应对噪声污染采取防治措施,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要求,且符合企业所在地的相关地方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六)企业所在地发布地方相关排放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
六、产品质量与职业教育
(一)产品质量应符合《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等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有关规定。
(二)企业应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鼓励企业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三)企业应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和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应构建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配备专业检验、检测设备,明确岗位操作规程、工作流程、岗位责任,做到检验数据完整,可追溯。
(四)鼓励企业建立职业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工程技术人员、工人技师和工人应定期接受国家或行业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建立职工教育档案。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应做到持证上岗。
七、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
(一)企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各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有关标准,劳动保护和职业危害达到国家卫生标准;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消防设备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职业卫生管理体系,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企业应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三)企业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企业安全设施设计、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应依法实施审查、验收。
(四)企业生产环境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五)企业的用工制度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
八、附则
(一)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的企业。
(二)本规范条件涉及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产业政策若进行修订,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
(三)本规范条件自2020年月 日起实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暂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6年第71号)同时废止。
(四)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发展,提升行业发展水平,依据《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已建成的具有固定场地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地方工业和信息化、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相关行业协会负责协助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二、申请和核实
第四条 申请公告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建成投产1年及以上;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要求;
(三)符合《规范条件》中有关规定要求;
1、凡注明"来源:环卫科技网" 的所有作品(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PDF、图表、标志、标识、商标、版面设计、专栏目录与名称、内容分类标准以及为读者提供的任何信息),仅供本网站读者阅读、学习研究使用,未经环卫科技网及/或相关权利人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将环卫科技网及其所有公众号所登载、发布的内容用于商业性目的,包括但不限于转载、复制、发行、制作光盘、数据库、触摸展示等行为方式,或将之在非本站所属的服务器上作镜像。否则,环卫科技网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网上公示、向有关部门举报、诉讼等一切合法手段,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2、如需申请授权或投稿,请联系:15275181529(电话同微信),经授权后 ,方可转载并注明来源与作者。
3、如需商务合作,请联系:15550005077(电话同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