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展载人应用示范的,同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1.申请应用示范车辆在申请开展应用示范所在区域道路测试里程累计应不低于每车1000公里,且未发生交通违法行为或有责任交通事故,并提交相关证明;
2.申请应用示范车辆自动驾驶功能检测项目应包含行人和非机动车的识别及响应、交通信号灯识别及响应、交叉路口通行、环形路口通行,并获得合格证明;
3.应用示范主体可通过互联网、媒体、手机APP、微信小程序等方式采用实名制招募年满18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志愿者,在向志愿者充分告知安全风险的前提下签订相关责任协议,且应保证志愿者具备座位险、人身意外险等必要的商业保险,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志愿者人身安全;
4.应用示范主体不得向志愿者收取费用或报酬,不得利用应用示范车辆从事或者变相从事运输经营活动;
(二)开展城市环卫作业应用示范的,同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1.申请应用示范车辆应在认可的封闭测试场进行城市环卫作业能力检测,并提供合格证明;
2.夜间作业应做好充分的警示标志标识设置工作,提醒周边车辆、行人注意;
3.应用示范过程中应遵循相关作业规范。
(三)开展载货及其它专项作业应用示范的,同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1.申请应用示范车辆在申请开展应用示范所在区域道路测试里程累计应不低于每车1000公里,且未发生交通违法行为或有责任交通事故,并提交相关证明;
2.申请应用示范车辆应在认可的封闭测试场进行货物运输及专项作业能力检测,并提供合格证明;
3.应用示范过程中应遵循载货及专项作业的相关管理要求。
四、申请材料和办事流程
(一)申请材料。
应用示范主体、应用示范车辆、应用示范驾驶人和安全员在满足《实施意见》所提出的申请条件的基础上,应用示范主体应提交下列材料:
1.应用示范方案;
2.应用示范应急预案。
(二)办理流程。
1.材料审核。应用示范主体根据《实施意见》《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申请材料向联席工作小组(由市交通运输局代表)提出应用示范申请,在收到材料后的20个工作日内,市交通运输局召集联席工作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完成材料审核。
2.出具通知书。市交通运输局根据联席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议定结果,代表联席工作小组于5个工作日内为审核通过的每家应用示范主体出具应用示范通知书。
五、事故和违法处理
(一)应用示范车辆在应用示范过程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管理规范》注明条款认定当事人的责任,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应用示范车辆在进行应用示范过程中发生失控、交通事故等异常情况时,应用示范主体或应用示范驾驶人应立即报警并向联席工作小组报告。联席工作小组暂停相关应用示范主体的应用示范资格,经研究评估后根据事故责任认定情况恢复或终止相关应用示范资格。
六、机制保障
各有关部门应通力协作,高度重视应用示范工作,积极完成相关职责任务,确保应用示范申请科学公正、应用示范管理精准全面,建立支撑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可持续发展环境,加快推进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应用示范落地,助力深圳创新发展。
(一)市交通运输局统筹和协调应用示范相关工作,应充分体现深圳创新开放性、包容性,对应用示范主体提出有应用示范需求的其他道路,在保障安全前提下尽快纳入开放道路目录。
(二)市发展改革委牵头推进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平台建设工作。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推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突破,推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协同发展平台建设,加强关键技术研究和相关标准研制。
(四)市公安交警局开展道路交通环境复杂性和安全性评估,审核测试驾驶人、测试安全员资格,认定和处理应用示范过程发生的相关交通事故和违法行为。
(五)各区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推动智能网联汽车多场景应用示范,并规范区域内智能网联汽车应用示范发展。
七、附则
(一)在满足现有规章制度、保障安全条件下,鼓励半封闭独立功能区(即大学校园、港口、物流园、工业园、公共绿化公园、景区等具有明显围蔽特征的场地)进行智能网联汽车应用示范,应用示范主体根据独立功能区经营管理单位具体要求向其提出申请,经营管理单位审核及管理工作可参考本指导意见。
(二)本意见自2020年8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