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投放处置
(一)可回收物
投放至各公共机构指定设置的可回收物桶箱内,由单位安排专人分拣整理后,采取预约或定期收运的方式交给专业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市本级收集联系电话:0456—8917777)。
(二)厨余(易腐)垃圾
办公室所产生的餐厨垃圾,如茶叶渣、水果皮、加班时所用快餐的剩饭剩菜等,应当投放至卫生间(茶水间)所设置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食堂所产生的餐厨垃圾,如剩饭剩菜等,应当在用餐后投放至食堂所设置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后的餐厨垃圾按照相关规定,按原渠道原方式进行收运处置。
(三)有害垃圾
有害垃圾应当投放至单位所设置的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通知单位负责有害垃圾收集的工作人员收集后再投放至单位设置的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暂存点,采取专业企业上门收运、定期或预约收运等方式处理(联系方式同上)。
(四)其他垃圾
其他垃圾应投放至相应的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按原渠道原方式进行处理。
对于体积大、整体性强或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废旧家具、办公用品、电器等大件垃圾,可直接与环卫部门联系,由其单独进行回收处理(联系方式同上)。
四、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全市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领导,成立市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单位由市委办公室、市直机关工委、市发改委、市城管执法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监督考核等相关工作。(联系人:邓丽颖,电话:8228275,邮箱hljhhjnk@163.com)
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为全力推进实施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提供有力组织保障。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垃圾分类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本地、本单位的实施方案,强化主体责任狠抓任务落实,积极推进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工作有序开展,各公共机构、各集中办公区管理单位,要强化“管理责任人”意识,制定符合单位实际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按照《黑河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总体要求,深入细致做好垃圾分类工作,充分发挥好公共机构在垃圾分类工作中的带头引领作用。
(二)认真做好宣传和培训工作。各地、各单位要利用多种形式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和培训活动,普及垃圾分类基本常识。其中,各地围绕垃圾分类的意义、目的、方式方法、具体措施全力打造舆论宣传阵地和业务培训基地;教育系统要组织校园开展垃圾分类进课堂活动,形成“一个学生带动一个家庭,家庭辐射社会”的良好氛围;医疗卫生系统要组织医院形成“以医带患,相互促进”的良好氛围。总之,通过开展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努力争取在一段时间内做到将垃圾分类逐步变为个人的自觉行为,努力形成“垃圾分类人人有责、自觉参与示范引领”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各单位要按照要求于2020年8月30日前设置带有明显标识的垃圾收集容器(见附件1),没有食堂的单位可采用“三分类”法设置垃圾收容器。为确保分类垃圾投放质量,应在恰当区域张贴“宣传图解”,与分类垃圾容器配合使用。要结合实际,合理配置垃圾分类督导员,集中办公区和规模较大、人员较多的学校、医院等单位须配置3至5名督导员。督导员要佩带“督导员”袖标或胸牌,按照要求做好垃圾分类宣传、督查和指导工作。为便于责任落实及工作联系,请各地、各单位7月30日前将垃圾分类工作分管领导、负责人和督导员名单报市政府办节能科,邮箱:hljhhjnk@163.com。
各地、各单位要按照要求认真填写《黑龙江省公共机构日常垃圾产生数量表》和《黑龙江省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情况基础台账》。《黑龙江省公共机构日常垃圾产生数量表》应按照实际发生分类垃圾数量如实填写,作为填报《基础台账》依据并留存备查。已开展此项工作的单位按照附件2、附件3规范化填报台账,未开展的单位自接到此通知之日起,按月填报《黑龙江省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情况基础台账》,每月末上报市政府办公室节能科。此项工作作为垃圾分类工作考核内容。
(四)积极开展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各地、各单位,特别是党政集中办公区、教育系统和卫生系统要在借鉴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创建成熟经验的基础上,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式,扩大垃圾分类的示范效应,积极开展垃圾分类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为下步我省即将开展的公共机构垃圾分类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做好准备。
(五)严格考核评价,保证垃圾分类质量效果。市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黑河市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考核评价标准》,并组织相关部门成立考核组,每半年对全市公共机构垃圾分类情况进行一次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在全市范围内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