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日本垃圾分类的政策依据与原则
与一般认识不同,日本并没有全国统一的垃圾分类规则或要求。在实践中,“可燃垃圾”“不可燃垃圾”“资源垃圾”“粗大垃圾”的“四分法”是主要分类模式。但从现状而言各区域间差别较大,简单分为两类、三类以及以上述“四分法”基础上细分为30类以上的区域同时存在。图1为2017年日本统计口径内1719个市町村级行政单位的垃圾分类类别数量的分布,可以看出分成11-15类的区域最多占总量的37%,其次是6-10类及16-20类。2-5类及26类以上的区域较少。
比如日本首都东京地区,其垃圾分类相对简单,以新宿区为例,居民投弃垃圾时,只分为“可燃垃圾、陶器/玻璃/金属垃圾、资源垃圾、粗大垃圾“四大类,通过对照表的形式将日常生活中的废弃物归进上述四类(医疗废弃物、大件家电等需要单独处理的废弃物归为其他类单独标注)。而德岛县上胜町则将垃圾细分为34类。
这种区域间的差距是在长期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其原因主要可以归结为以下三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1)基于法律框架下垃圾分类的因地制宜
日本的垃圾分类的实施主要遵循的是国家固废处理相关基本法《废弃物的处理及清扫相关法律》(1970年制定、2017年最新一次修订)。该法律中明确,各市町村地方政府应结合本区域特征制定“一般废弃物处理计划”,明确分类收集的一般废弃物的种类及区分。即日本各区域的垃圾分类规则是由各地方政府尤其是“市町村”级基层地方政府根据中央政府政策指针,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制定的。
此外,在日本《循环性社会形成促进基本法》框架下,《家电回收利用法》《包装容器回收利用法》《食品回收利用法》《建设回收利用法》《机动车回收利用法》《小型家电回收利用法》等针对特定废弃物的回收利用相关法律也直接影响到家庭垃圾的分类。在“市町村”针对本区域政府可接收的垃圾分类的基础上,对于相关法律所明确的特定物品的投弃按相关规定自行处理。
如《家电回收利用法》规定空调、电视、冰箱、冷柜、洗衣机、烘干(甩干)机等6类产品的投弃需遵循“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由生产销售商定点或上门回收,“市町村”级基层地方政府不负有相关回收处理责任。
2)基于总体规划下的科学路径规划
日本通过区域“一般废弃物处理计划”确定每个行政区域的垃圾分类的相关规定。“一般废弃物处理计划”是在一定时期(5-10年)本区域生活垃圾处理的总体规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本区域一般废弃物的产生量与处理量预测;(2)本区域内一般废弃物源头减量相关策略;(3)本区域分类收集的一般废弃物的分类方法;(4)本区域一般废弃物处理处置相关单位状况;(5)本区域一般废弃物处理设施的建设与运转状况等。
垃圾分类的细分程度越高并不代表该区域回收利用率越高、处理处置效率越高。垃圾分类的细分程度是根据本区域的人口、垃圾排放特征、减排目标、区域垃圾收运处理能力、废弃物回收设施的配置与技术能力、综合成本等多要素综合确定。“一般废弃物处理计划”通过对一定时期内本区域垃圾处理实际情况的统计分析、今后产生量预测、国家政策方针规划的落实、减排目标设定、区域处理能力处理设施的评估与建设规划、明确公众教育工作模式等,综合制定本区域生活垃圾的处理目标,明确垃圾收集方式以及面向公众的垃圾分类要求。
此外,结合“一般废弃物处理计划”中确定的垃圾分类的原则,部分区域会配套制定更为细化的转向垃圾分类收集计划。如名古屋市结合2016年颁布的《名古屋市第五次一般废弃物处理计划(2016年—2028年)》,先后颁布了《名古屋市第8次分类收集计划》,重点针对废弃包装容器的分类、回收转运方式、处理回收设施建设等做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
(3)收运体系与配套保障
日本各行政区根据本区域的特点与实际配套能力,逐步建立起了符合区域废弃物处理处置需求的垃圾收集体系与硬件保障体系。
以东京为例,东京是常驻人口超过1300万人的国际化大都市。由于东京人口基数大密度大、废弃物产生量较多,相应大型垃圾处理设施完备,仅针对可燃垃圾东京市内共建有20余座大型垃圾焚烧设施,其中日处理能力超过500吨的设施达13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