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苏州市环卫项目经理的培训及证书的申领、颁发和管理,结合行业管理实际,苏州市环境卫生协会起草了《苏州市环境卫生协会环卫项目经理培训与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现向各常务理事及会员单位公开征求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市环卫项目经理的培训及证书的申领、颁发和管理,结合行业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苏州市环卫项目经理的培训由苏州市环境卫生协会组织实施,证书由苏州市环境卫生协会和相关组织培训的具有资格的专业机构联合监制,该证书在苏州全市范围有效。
第三条 证书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苏州市环境卫生协会委托秘书处(以下简称“环卫协会”)具体实施。
第二章 项目经理的条件及培训
第四条 参加环卫项目经理培训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环卫服务事业并实际从事环卫管理工作;
(二)初次申领年龄不超过50周岁,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
(三)文化水平不低于初中毕业。
第五条 符合环卫项目经理培训条件的人员,须根据环卫协会的通知提前一个月向环卫协会报名,并填写《从事道路、街巷、 新村、公共卫生间等标段管理的项目经理培训申报表》,同时提 供以下材料:
(一)所在单位的标段合同;
(二)个人身份证明及一寸蓝底照一张;
(三)所在单位的开票信息。
第六条 环卫项目经理的培训由苏州市环境卫生协会不定期统一组织,具体培训可联合具有相应资质和条件的机构联合举办。
第七条 参加环卫协会组织的项目经理培训人员,确认报名或培训注册后不得无故缺席或旷课,更不得由他人顶替学习,必须按时到课并在《培训签到表》签到,原则上不得请假,如有特 殊情况需要请假的,需向环卫协会填写请假条,请假时间超过培训时间三分之一的,视为放弃培训或培训不合格。
第八条 培训结束后,培训人员应统一参加闭卷考试,所有参加培训的人员都应接受考核。考核合格后,由环卫协会颁发《环卫项目经理证书》。考试不合格的人员,有一次补考机会,并与下一期培训人员一起参加考试,参加补考的人员不再收取费用,不再参加培训,补考不及格者,不能获得《环卫项目经理证书》。
第三章 项目经理证书的管理
第九条《环卫项目经理证书》实行一人一证管理制度,一个环卫项目经理只允许服务一个作业标段。
第十条 环卫协会负责建立项目经理信息数据库,服务全体会员单位,同时向环卫行业管理部门提供相关信息数据。
第十一条 《环卫项目经理证书》实行两年一检制度,取得《环卫项目经理证书》满2年的,须提前3个月,由用人单位报送,到环卫协会办理参加继续教育培训,逾期未参加继续教育的,视为自动放弃,环卫协会有权注销证书。
2019年之前由苏州市环境卫生协会颁发的《环卫项目经理证书》,适用本办法。
第十二条 对取得《环卫项目经理证书》的人员,违反以下情形的,将予以警示并在“苏州环卫在线”微信公众号或经环卫行业管理部门同意的媒体及内部进行公示。
(一)所负责的环卫服务项目,因环卫作业质量问题,被省、市领导批示批评或会议公开点名批评的。
(二)在环卫作业质量检查考核中,一年内2次被市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三)因环卫作业质量问题,造成合同监管单位有关人员被行政效能问责的。
(四)同一标段同一类问题,1个月内3次被市级或2次被省级主流媒体(电视、电台、报刊、网络)曝光的(同一类问题被多家媒体同时曝光,按影响力最高的媒体计算1次)。
第十三条 警示时间为6个月,从问题发生日计算,若6个月内未发生任何环卫作业质量问题,当事人即可向环卫协会申请撤销警示,环卫协会在征得市、区主管部门同意后,作岀撤销警示的决定。
第十四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取得《环卫项目经理证书》的人员,将取消证书,并报相关部门和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取得《环卫项目经理证书》的人员,在工作中违反以下情形的,由环卫协会取消并收回证书。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责任标段内员工不按相关合同, 规范作业,集聚休工,影响稳定,被市级主管部门约谈,限期内未解决员工合理诉求的。
(二) 发生严重的环卫作业质量问题,被省、市级领导批示 批评或会议公开点名批评;被省级主流媒体(电视、电台、报刊、 网络)曝光;警示期内发生问题的标段再次发生同类环卫作业质量问题;一年内3次被市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三)将《环卫项目经理证书》给予本人劳动合同以外公司参与投标的。
第十六条 对伪造《环卫项目经理证书》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苏州市环境卫生协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