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按照省级统筹协调、州级组织推动、县级抓好落实的工作原则,州级成立相应的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把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组织机构和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强化统筹协调,制定实施方案,确保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二)落实各级责任。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主体责任,实行州长、县(市)长负责制。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部门协作机制;州人民政府负组织推动责任,推进和督促指导县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制定务实举措,明确目标任务,强化上下联动、定期分析工作进展情况,解决存在困难;州直有关部门负督促指导责任,发挥行业主管优势,按照部门职能职责分工,制定有关标准规范,加强技术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县市人民政府负实施主体责任,结合目标任务科学制定实施方案,加大财政投入,扩宽投融资渠道,强化管理措施,确保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稳步推进。
(三)强化法制保障。健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体系,推动地方立法工作,依法规范生活垃圾分类行为,明确城镇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和有关设施建设,以及源头减量、监督管理、保障措施、责任义务、公民行为规范、奖惩机制等,使生活垃圾分类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四)完善政策措施。各级政府要按照使用者付费的原则,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特许经营权、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市场化模式,引入专业化服务公司协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全体系工作;开展商品过度包装专项治理,限制一次性消费用品,推进垃圾源头减量;发挥中央、地方基建投资引导带动作用,加快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建设,优化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施,保障用地需求。
(五)加强宣传教育。各县市人民政府要采取建立民意反映监督平台、开通投诉监督电话热线、开辟聚焦曝光栏目等方式,畅通生活垃圾分类监督渠道;以街道、社区、公共服务场所及新闻媒体宣传、教育为主导,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及志愿者队伍建设,编制发放生活垃圾分类指导手册,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培养生活垃圾分类行为习惯;探索“社工+志愿者”模式,推动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服务,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民团体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公职人员要率先垂范。
(六)严格督促指导。州文明办、州发展改革委、州生态环境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文化和旅游局、州卫生健康委等部门要将生活垃圾分类绩效考核纳入文明城市、“美丽县城”、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市)、园林城市、全域旅游示范区和卫生城市等创建活动中。州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州直有关部门开展技术指导和服务,表扬工作推进有力的县市,通报或约谈工作滞后的县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