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北京生活垃圾“不分类”也开始吃罚单了,多达2000多家单位存在问题,这是继上海、广州、杭州等地“开铡”居民垃圾不分类投放后又一城市加入了“罚款”的行列。居民面对“生活垃圾3000多种”陷入了苦恼,垃圾如何分、垃圾分不好有其他办法吗?执法部门“罚款”是唯一的选择吗?
纵观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各地生活垃圾管理地方法规,“罚款”并非唯一选择。法律法规构建的垃圾分类制度居民端义务包括:源头减量、分类投放、缴纳费用三项,分类投放只是居民的一项义务,而这三项义务并非割裂,构成了一个有机整体。居民不分类投放,其面临的后果或是承担行政责任,或按照生活垃圾收费标准进行“混合垃圾多付费”。显然,“混合垃圾多付费”更加有利于引导居民参与垃圾分类,相比单一罚款更具弹性化。
新修订的《固废法》明确了居民减少垃圾和分类投放的义务,居民有效减少垃圾产生,必然减少分类投放的时间成本,有助于养成绿色低碳生活方式,这也是《固废法》污染防治和立法诉求。居民不减少垃圾产生,必然面对分类投放环节的“反制”,这个反制措施包括:时间损耗和分类苦恼,不分类的行政和经济后果。其中,罚款便是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之一,强调,是之一。
居民垃圾不分类,难道只有领罚单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毕竟“3000多种生活垃圾”,是“垃圾”又不是“人民币”,又有谁记得那么清楚?就这样,垃圾分类投放义务成为一个“必杀技”,让居民在享受物质成果和环境污染防治之间变得“低碳绿色”。但是,长城不是一天修的,绿色低碳生活方式也不是一天养成的,“罚款”显然不是长治“垃圾分类”的一个经常性、常态化措施。
法律法规又构建了一个必杀技“混合垃圾多付费”的垃圾付费制度,成为“处罚”之外的一个选择;或者说,法律法规承认“分类水平低、分类意愿低”的客观现实。我国“垃圾付费”制度如何构建的呢?
首先,明确收费目的。收费目的之一:把环境成本体现在居民生活成本中去,有利于通过“经济杠杆”遏制居民生活垃圾的产生,这是和“行政措施”并行的的垃圾分类制度,所以,除了罚款,还可以收费替代。
其次,强调收费导向。收费规定正视了落实垃圾分类制度的艰巨性和长期性,构建了结合分类情况进行差异化收费制度。(一)政策法律在居民分类投放垃圾管理上并没有“一刀切”,强调“因地制宜、简便易行”,《固废法》、《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国办发〔2017〕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建城〔2019〕56号)等政策对此明确规定;(二)垃圾收费结合分类水平收取,《固废法》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体现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并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地方法规更是规定了“混合垃圾多付费”的措施,如《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八条本市按照多排放多付费、少排放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易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以上,“罚款”并非唯一措施,落实垃圾分类,地方政府要着力于构建长效机制,充分发挥“混合垃圾多付费”的制度利器。此举不仅有利于减少居民分类投放压力,有利于培养居民污染担责意识,更有利于激发更多社会活力和构建分类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