愈加强调企业责任主体的重要性
生态环境部门对于垃圾焚烧行业的特别关注,一方面是希望垃圾焚烧行业环境表现变的更好,成为其他行业学习的标杆;另一方面,也是信任垃圾焚烧行业可以承受这样高要求的监管压力,更好的协助政府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毕竟垃圾焚烧厂是来处置废弃物的。不管是要求监测数据真实有效还是要求企业完善标记异常数据,实际都是企业责任主体的体现,这也就是上个月刚发布的《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中重点提及的“健全环境治理企业责任体系”落地体现。环境监管部门希望“倒逼”企业修炼好内功,真正杜绝弄虚作假,尽可能避免异常和事故,实现精细化管理,减少环境风险。
企业责任主体最为根本的体现是废物能够达标排放,而企业出现超标排污一般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例如污染处置设施不正常运行、监测数据造假等等,有意为之,涉及企业诚信问题,这是被严厉打击的情况;另一种是生产设施、污染处理设施或者是自动监测设备出现故障造成的超标排污,这就需要企业提升生产运行管控能力,提前预判及时检修等等措施避免这种情况发生。除了监测设备故障造成数据超标而实际未超标这种情况外,其他绝大部分超标情况都实际造成了环境的污染。
信息公开展现监管勇气
从另一方面来看,生态环境部这两则信息更是具有极大的“监管勇气”,这是希望切实调动环境现代化治理体系中公众参与力量的绝佳体现。和部分生态环境部门刻意隐藏垃圾焚烧厂的行政处罚信息形成了鲜明对比,例如:在“蔚蓝地图”上看到的银川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污处设施案(银环气罚字〔2019〕010号)的处罚记录,但在银川市生态环境局官网行政处罚一栏可以看到银环气罚字〔2019〕011号和银环气罚字〔2019〕012号的公示,独独缺少银川中科的公示,不禁让人怀疑是否存在刻意隐藏的情况。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官网缺少“银环气罚字〔2019〕010号”公示
社会公众对于垃圾焚烧厂的关注不是坏事,更多的社会关注可以促进自身做的更好,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更多社会资源的投入。当然,前提是公众能够理性客观参与其中,比如:关注垃圾焚烧厂烟气排放数据及时监督举报,关注垃圾焚烧厂周边是否存在恶臭,如果是渗滤液滴落造成的问题,需要和垃圾运输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一般为环卫部门)反馈,如果是垃圾焚烧厂运营造成的,需要和垃圾焚烧厂提出建议或者举报给生态环境部门。
信任是相互的,在政府、企业和公众三方关系中,各自都需要向前迈一步,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多元共治”。企业自证清白是政府对于企业的信任;企业愿意投资运营是对于政府的信任;企业公开环境数据是对于公众不会恶意利用数据的信任等等。这种种信任需要更多一些,更多参与角色如果能相互信任,那么事情就会往更好的状态发展。
曝光问题不可怕,那是高明的医生在挑破脓疮,是为了更健康的活着,期待垃圾焚烧行业逐步迈向清洁运行,正如我们项目愿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