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案
6月8日,仙华执法中队接到举报,称有人在永在大道后谢段随意堆放建筑垃圾。经现场勘查、调查走访,查实当事人陈某及家人谢某于2020年4月初擅自在该处设立弃置场用于受纳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占地面积达498平方米。
鉴于当事人陈某及谢某的行为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规定,执法队员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速递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小编有话说
当前,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都有具体规定,必须依法、合规开展。
小编在此呼吁:法律千万条,守法第一条!希望大家能够依法依规处理好建筑垃圾,如果需要清运的,可拨打88900000或88080060联系县城管服务公司,切不可随意丢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