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机关认为,上述运输公司、挖泥船营运公司、三家运输船营运公司和三个挖机驾驶员实施擅自倾倒建筑垃圾共同违法的行为,涉嫌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上述当事人应当分别进行行政处罚。
案件办理终结后,经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经行政处罚前告知程序,6月10日,桃源镇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当事人嘉兴市某龙建设有限公司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伍万元的行政处罚,对东台市某达航运公司等四家船运公司分别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对朱某阳等三人分别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该案是吴江区办理的江苏省首起共同违反建筑垃圾管理案件,同时创下了同类单个案件处罚当事人人数、处罚金额之最。共同行政违法行为我国行政基本法无规定,在建筑垃圾管理领域更无相关案例可借鉴,为严厉打击共同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行为,依法规范办理该案,吴江区城管局依法专门制定出台了相关指导意见,规范指导案件办理。该案的成功办理,为办理共同违反建筑垃圾管理案件乃至其他领域共同行政违法行为案件提供了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