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4生活垃圾处理者
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等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五条)。
生活垃圾处理者应依法安装、使用检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将污染排放数据实时公开,并将检测设备与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第五十六条)。
生活垃圾处理者应依法加强对相关设施、设备和场所的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第十九条)
生活垃圾处理者应依法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而为,尤其要敬畏5个禁止,否则,将遭到法律制裁。
(1)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2)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生活垃圾填埋场(第二十一条);
(3)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4)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第五十七条第三款);
(5)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第二十条第二款)。
4、协商共治
政府主管部门之间、政府与社会之间、生活垃圾产生者与处理者之间和社会各利益群体之间应加强协商,明细《固废法》分工与法律责任,促进彼此间良性互动。
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应与法制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和资源回收利用部门(组织)等协商,在2020年版《固废法》施行前(2020年9月1日前)明确各自的职责权。主要是明确以下几点:
(1)第二十六、二十七、一百零三条使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管职责的部门”去承担现场检查、查封扣押和处罚等事项,生态环境部和生活垃圾主管部门的各自职责、职权是什么,如何避免环境污染事故的重复处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2)厨余垃圾处理资质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还是生活垃圾主管部门认定?
(3)2020年版《固废法》明确将生活垃圾“利用”与“处置(焚烧处理和填埋处置)”分别对待,生活垃圾主管部门是否要统筹生活垃圾综合利用设施、场所的规划、建设、运营?
(4)地方政府委托生活垃圾主管部门还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部门(组织)牵头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的融合,或各搞各的规划、建设、运营?
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应与社会深度协商,在以下问题上应取得社会广泛认可:
(1)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如何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现行分类方法及分类标准是否需要调整?
(2)需要建设怎样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体系和分类处理能力,是否把生活垃圾综合利用视作垃圾处理方式并给予财政补贴?
(3)生活垃圾处理如何定价和垃圾排放收费标准如何确定?
(4)在监督居民排放生活垃圾的行为方面是否需要建立有奖举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