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考核指标水份较大
如上述,由于计算规则不健全,因此为达到考核要求,往往上报数据存在较多“水份”。如在仅机扫机动车道情况下,将机动车道全面积计算,甚至在不讲作业时间概念下,将“扫一次”的道路全部计算。这样的上报指标存在严重的欺骗性,不利于政府准确决策,不利于环卫作业机械化水平的不断提高。
三、意见建议
(一)科学制定计算规则
应科学定义机械化清扫率概念,统一环卫保洁作业量、作业频次、机械清扫设备作业宽度等计算规则。
1.以劳动定额作业量为基础
行车道、非机动车道达到一定的宽度后,道路中间不积存垃圾,实际的机扫、人工清扫等环卫日常作业仅对路幅两侧进行清扫保洁,路中间只在垃圾撒落等特殊情况下需做保洁;人行道等因垃圾分布范围广,需全面积清扫保洁。因此,道路清扫保洁作业量计算按《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HLD47-101-2008)》规定,将道路中间部分设定了一个折算系数所得面积显得较科学,符合实际环卫清扫、保洁作业范围与作业强度。同时,应规定道路较窄时同一道路路幅内机扫作业宽度有重叠、或超出定额作业量的机扫面积以实际道路面积为上限。
2.将清扫保洁频次纳入计算依据
为将机扫率充分体现环卫作业强度的降低、体现抑制城市扬尘工作过程,避免出现“扫一次”与“扫多次”计算结果相同的问题,必须将按《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浙江省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标准(DB/1023-2005)》要求的清扫保洁作业频率(垃圾滞留时间)、冲洗及洒水作业频率纳入作业量、机扫面积计算。
3.将机械化清洗作业按权值纳入机扫率计算
随着道路冲洗、洒水机械化作业模式的不断扩展和对道路保洁质量的提升作用,确有必要将机械化冲洗作业纳入按一定权值纳入总保洁作业量、机械化作业量计算范畴,并明确计算规则,推进冲洗、洒水作业车辆的科学配置。
(二)合理设置考核指标
根据道路机械化清扫率概念,结合环卫机械化推进水平,国家卫生城市、生态文明城市创建等指标范围宜一致,指标数据宜具有可操作性,以稳步推进机械化清扫水平。
四、结束语
由于环卫作业劳动强度高、危险性强,作业队伍普遍存在人员老化,同时环卫作业机械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作业效率不断提升,因此环卫保洁作业“机器换人”已成为当前环卫行业的现实需求。规范机械化清扫率概念,让其如实反映环卫作业的机械化程度,可促进环卫行业的长远发展,不断提升环卫作业机械化水平、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质量。
参考文献:
徐晓霞、张岩松、卢阳《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若干问题探讨》,《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2009年会论文集》
曾晶《浅析城市快速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探讨》,《智能城市》2016年第09期
唐辉马闯田贵俊吕沁《道路清扫机械的发展趋势》,《中国科技博览》2017年第29期
浙江省平湖市环境卫生管理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