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产出物管理。厨余垃圾产出物技术指标、产出物去向及利用情况、运行过程中产生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等应达到《有机肥料》(NY525—2012)表1中的水分(鲜样)质量分数要求和表2中重金属限制指标要求。粪大肠菌群数和蛔虫卵死亡率应达《生物有机肥》(NY884—2012)要求,确保堆肥产品无害化。堆肥资源化产品(微生物发酵堆肥设备直接产出物经二次堆肥腐熟的成肥)有机质的质量分数(以烘干基计)不小于30%,植物种子发芽指数不小于60%,其他指标应达到《有机肥料》(NY525—2012)除总营养以外的所有要求。
三、农村厨余垃圾处理终端(站点)运营维护与监督管理
一是站点管理主体。对“多村合建”或“镇域统建”的厨余垃圾处理终端(站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负责或指定负责厨余垃圾终端处理设备(设施)的运行维护,确定专门人员承担具体工作,制定运行维护管理日常工作制度。运维单位为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的,应当监督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日常工作,指导、督促村级组织按各自职责开展日常运行维护及管理。对“一村一建”的厨余垃圾处理终端(站点),村民委员会应当负责处理设备(设施)运行维护,聘用有文化知识、责任心强的村民负责农村厨余垃圾处理设备(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运维单位为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的,应当配合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对厨余垃圾终端处理设备(设施)开展异常情况检测和维修等工作,做好设备(设施)防盗等保护工作。
二是经费筹措。县(市、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村厨余垃圾处置终端(站点)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筹措运行维护管理经费。鼓励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按照技术托管或总承包方式,对农村厨余垃圾处理终端(站点)开展运行维护、管理服务;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应当通过统一招标或政府采购等方式确定。县(市、区)级财政要拓宽资金筹措渠道,鼓励、引导和支持企业、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投资、捐助、认建等形式,参与农村厨余垃圾处理终端(站点)建设、运行、维护及管理。
三是设备管理。运维单位应当按要求开展厨余垃圾处理和产出物及污染物排放的监测工作,并上报所在地农村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做好设备(设施)常态化运行的巡查维修、设备更换等工作,并定期向所在地农村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报告运行维护情况。厨余垃圾处理终端(站点)运维单位应当建立运行管理台账,记录厨余垃圾每日处置数量、产物数量和去向的登记,并于每月五日前向所在地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的主管部门报送上月的台账。厨余垃圾终端处理设备(设施)外观应当保持干净整洁。每日处理完毕后,场地要保持整洁,不应留有污物;应当定期清洗地面、擦洗设备(设施)表面;堆肥处理后产物应当堆放整齐。
四是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厨余垃圾就地处置工作,开展日常检查监督,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现场检查。区县(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应当对行政区域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的厨余垃圾处置工作,开展日常检查监督,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抽查。市级农村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不定期抽查、跟踪评价。检查应当采用每月暗检、年底明检,随机抽查、重点检查等方式进行。鼓励各地结合数字乡村建设,综合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建立数字化服务网络系统和平台,掌握厨余垃圾处理终端(站点)设备运行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