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条例(草案)》(送审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源头减量 6
第三章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 7
第四章建设与监督 11
第五章法律责任 14
第六章附则 1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改善城市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建成区以外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建成区以外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生活垃圾定义】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四条【目标与原则】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分类处理的原则,通过实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
第五条【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协调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目标,保障处理资金,监督考核生活垃圾处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生活垃圾处理工作,负责生活垃圾收运体系的建设、运行、维护工作,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开展生活垃圾清扫、分类、投放、收集等工作。
第六条【部门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组织推进、指导和监督。可以聘请第三方考评全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和开展生活垃圾处理法规普及、宣传教育和司法协助等工作;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辖区内住宅小区、写字楼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建设,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三)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研究推进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负责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等工作,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四)财政、教育、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商务、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和供销合作社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工作。
第七条【居(村)民委员会职责】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生活垃圾清扫、分类、投放、收集等工作,将生活垃圾清扫、分类、投放等内容纳入居民公约或村规民约,协助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做好生活垃圾处理工作。
第八条【垃圾产生者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提高环境卫生意识,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
第九条【生活垃圾处理费】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本市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鼓励技术创新】鼓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运用先进技术,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和管理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第十一条【宣传教育】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处理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意识,倡导绿色生活方式。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和实践等活动。
报刊、广播、电视、电信企业和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对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公益宣传,普及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知识。
果蔬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场、餐饮等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与经营活动同步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宣传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