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考核工作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日自查。居住小区、机团单位、经营区域、公共场所等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每天自查分类效果、统计四类垃圾量等情况,并录入工作台账。
(二)周核查。村居考核小组每周核查辖内的居住小区、机团单位、经营区域、公共场所等分类管理责任人的分类工作情况,发现问题、督促整改。每月汇总自查情况和核查情况,初核分类管理责任人的月得分,及时报送镇街考核小组。
(三)月巡查。镇街考核小组每月巡查、点评、督促辖区内的村居和分类管理责任人的分类工作情况。每月汇总工作情况,初核村居的月得分。
(四)季考核。每季度开展对区、镇街、村居考核排名。考核对象提交台账资料并自评,考核主体通过审核自评、实地抽查、调查访问,及时汇总情况、综合分析,按程序审定并公布季度考核结果和排名。每季度第2个工作日前,区考核小组汇总上季度分类工作情况和台帐数据,报送市考核小组;镇街、村居考核小组按照上一级考核小组要求时限汇总报送上季度工作情况和台账数据。各类分类责任人的季度考核由村居考核小组汇总周核查成绩后排名。
(五)年汇评。各级考核小组对全年垃圾分类工作进行汇总评价。
第十条 考核结果采取计分制,根据综合得分进行排名或评定档次,按程序反馈和点评。对各区的考核,根据综合得分进行排名;对镇街的考核,按照“优、良、中、差”四个档次排名,其中可从“优”档中择优评定若干“优+”档次,并对进步较大的镇街通报表扬;对村居的考核,按照“优、良、中、差”四个档次排名;对居住小区、机团单位、经营区域、公共场所等分类管理责任人的考核,根据综合得分评定为“优、良、中、差”,并公开综合得分情况。
示范或样板的镇街、村居、小区和单位,未能评为“优”档次的,则取消其示范样板资格。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履职尽责、调整使用、督办整改的重要依据。对所在集体考核评为“优”、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绩突出且符合有关条件的干部,优先晋升职级。季度考核结果列最后2名的区,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对区党政正职进行谈话反馈;季度考核评为“差”或在全市范围列最后10名的镇街,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对镇党委(街道党工委)书记进行谈话反馈,连续3次被谈话反馈的则结合实际调整岗位;在季度考核中,结果评为“差”或在镇街范围列最后10%名内的村居,镇街党政主要领导对村居党组织书记进行谈话反馈,连续3次被谈话反馈的则结合实际调整岗位。
各考核对象应针对考核反馈中存在的问题和差距,制定整改计划报上一级考核小组;对未能按期完成整改计划的,当季的考核依程序评为“差”。
第十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率先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市直机关、区属机关、镇街的绩效考评体系,建立健全考核、通报、督导长效机制,每半年开展一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绩效考评。
第十三条 在考核工作中发现瞒报、谎报和弄虚造假的,扣除相应分值,问题严重的取消考核得分,进行通报批评,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检查考评记录原件应存档保存,保存期为2年。电子记录保存期为5年。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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