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企业认为垃圾不是自己所倒
拒绝参与赔付
2018年11月,开平市公安机关将梁某等人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移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9年3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就该案相关生态环境修复赔偿工作向江门市人民检察院请示。江门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该案属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范围,市地级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作为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进行赔偿磋商或诉讼。检察机关随即主动与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沟通协调,移送该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
“在此期间,开平市人民检察院积极调查取证,多次与赔偿责任人进行释法说理,敦促其切实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等工作。”周健仪介绍。在一些环境污染案件中,由于肇事企业赔付能力不足,最终往往是由地方政府买单,因此,检察机关积极沟通涉案企业参与赔付。
刚开始,涉案企业不理解并拒绝承担责任,认为他们只是把垃圾以低于市场价委托给本案的被告人梁某处理,是梁某把垃圾运到龙胜镇的白村村委会进行填埋导致环境受到污染,他们不应承担污染环境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梁某设置非法固废填埋场,严重污染生态环境,必须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但委托梁某处理垃圾的相关涉案企业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检察机关认为,梁某没有资质处理这些固体废物,涉案企业不仅知情,还长期把固体废物委托给他,涉案企业存在污染环境的共同故意,涉案企业的行为已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责任。
检察机关释法说理
涉案企业支付442万元赔偿款
案件办理期间,检察机关人员多次前往污染现场,对固体废物的堆放、污染情况进行查看和调查取证,并约谈涉案企业负责人、环保公司的负责人及垃圾压缩站的承包者等赔偿责任人二十多人次,围绕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及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释法说理,指出他们认识上的误区。最终,涉案企业承诺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共计442万元。
为确保环境修复工作的顺利进行,开平市人民检察院逐一督促赔偿责任人尽快将赔偿费用落实到位,并多次到现场对环境修复工作进行监督。因四名赔偿责任人有悔罪表现,主动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决定。
“这是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共同有效衔接公益诉讼制度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充分运用政治智慧、法律智慧、监督智慧,凝聚生态环境保护合力的集中体现。”周健仪表示,该案是江门市首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它的成功办理,破解了以往“个人、企业污染,政府买单”的难题,促进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