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评价程序
第十一条申请能力评价的单位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报送省环保产业协会。
第十二条省环保产业协会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达到要求的,组织行业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现场核查意见。
第十三条省环保产业协会组织设立广东省危险废物鉴别能力评价评审委员会,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及现场核查意见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在“广东环保产业网”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予以批准并颁发评价证书。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评价证书:
(一)临时评价证书需要转为正式评价证书的;
(二)评价证书需要升级的;
(三)正式评价证书有效期届满的。
第十五条正式评价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满前2个月内,持证单位应向省环保产业协会申请评价证书续证,经重新核准后予以换证。逾期3个月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评价证书自动作废。
临时评价证书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期满前2个月内,持证单位应向省环保产业协会申请正式评价证书,经评审通过后予以颁发正式评价证书,暂时达不到转正要求的持证单位可申请延长临时评价证书使用期一年;延期期满后仍达不到转正要求的,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获得评价证书单位必须与省环保产业协会签订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行业自律承诺书,承诺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行业准则,遵守自律规则。
第十七条在危险废物鉴别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法律、法规有相关特殊规定的,持证单位须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0日内向省环保产业协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
(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住所变更的。
第十九条持证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持证单位变更申请表;
(二)单位变更后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变更证明材料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评价证书正、副本原件。
第二十条评价证书实行年检制度。持证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广东省环境危废鉴别能力评价证书年度报告表、相关年检资料以及评价证书副本一并报省环保产业协会。省环保产业协会对所提交资料进行审核抽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通过年检;对达不到原能力评价条件的,按实际达到的标准重新核定等级和类别或取消评价证书;对不按要求提交年检材料的,视为年检不通过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一条在广东环保产业网上设置信息平台。及时登载申报单位公示、公告信息;登载获证单位年检情况信息;提供公众投诉和监督平台。
第二十二条持证单位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省环保产业协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中止使用评价证书或吊销评价证书:
(一)以弄虚作假手段申请能力评价的;
(二)出卖、转让、出借、涂改、伪造评价证书的;
(三)允许无证单位或个人挂靠其名下,从事危险废物鉴别业务的;
(四)因持证单位原因造成所承担的危险废物鉴别项目出现重大事故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被吊销评价证书的单位,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在申请评价证书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经查实的,该单位两年内不得重新提出申请。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下列文件的格式和内容统一制定,可在广东环保产业网下载。
(一)危险废物鉴别项目业绩表及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见附件1)
(二)广东省危险废物鉴别能力评价证书申请表(见附件2);
(三)广东省危险废物鉴别能力评价证书变更申请表(见附件3);
(四)广东省危险废物鉴别能力评价证书年度报告表(见附件4);
(五)广东省危险废物鉴别能力评价证书(临时)延期申请表(见附件5);
(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表(见附件6)。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环保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