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建筑垃圾必须由具备特定资质的运输单位承担,施工方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由个人或不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运输,否则将面临最高10万元的罚款。近日,浦江某建筑公司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清运,被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以行政处罚。
3月6日15时许,执法队员在浦江城区月泉东路开展日常检查时,拦下一辆满载建筑渣土的工程车辆。经现场检查询问,该工程车为个人所有,没有建筑垃圾运输资质,但受工程施工方委托进行建筑垃圾清运。因工程施工方委托个人清运建筑垃圾的行为涉嫌违法,执法队员对其立案。
经工程现场勘查及当事人调查询问,执法队员确认该建筑公司为赶工期,在明知车主没有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情况下,委托个人清运水泥碎块、渣土等建筑垃圾共3车。鉴于工程施工方认错态度良好,且建筑垃圾分别运往七里社区建筑垃圾处置中心和新城盛昱工地进行再利用,没有造成环境污染,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其处以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从事建筑垃圾处置和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服务许可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此提醒: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里应当有建筑垃圾清运或渣土清运,且必须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建筑垃圾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