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其他。
1.港口、码头、酒店、工厂等向海的陆域和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海域部分的垃圾清理、分类处理,由管理单位负责或由管理单位购买社会服务,由第三方机构负责。
2.对城市规划区外的住宅小区,向海的陆域部分岸滩,有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由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负责;没有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向海的陆域部分岸滩所在地的属地政府指定单位负责。
3.军事舰艇、公务执法船的垃圾收运,由船舶停靠港口所在地的市县政府协调对接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建立海上环卫制度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体现,也是《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实施方案》的重要内容。作为全国最大的海洋大省,理应为全国开展岸滩及海漂垃圾治理提供海南经验。各沿海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提高政治站位,明确本地区海上环卫工作具体负责部门,充分认识到建立海上环卫工作机制、加强海洋垃圾污染防治对于保护我国海洋环境的积极作用。具体管理部门要主动作为,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切实履行海上环卫工作职责。鼓励各类环保公益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岸滩和海漂垃圾清理及海洋环境保护宣传工作。
(二)强化设施保障。各沿海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把海上环卫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要结合本辖区岸滩和近海海域保洁区域实际,合理规划建设或租赁码头,规划好垃圾运输车辆路线,解决“垃圾上岸”问题。鼓励各单位委托有资质、有实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海上环卫工作,并指导作业单位根据海域保洁面积配备清污保洁船舶、设备和人员,定期进行设施设备维护,确保工作连续性和安全性。
(三)积极推广科技手段。各沿海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充分发挥科技手段在“海上环卫”工作中的推动作用,合理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视频监控等手段,及时发现、有效掌握海漂垃圾的动态和规律,尤其是对涌出的垃圾进行实时监控。逐步建立以机械为主、人工为辅的海上环卫作业模式,有效配置机械化作业设备,大力提高岸滩清扫保洁和海上作业机械化水平。
(四)加强统筹协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定期对涉及海上环卫重大事项进行研究、论证,把海上环卫工作督导内容纳入每季度城乡环境卫生整治暗访或督导检查内容,细化考核或检查内容;同时要指导各市县政府完善海上环卫各项规章制度,督促落实海上环卫工作部署。各有关部门、各沿海市县政府要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各沿海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可结合“湾长制”、“河长制”、垃圾分类等工作,广泛开展环保教育,建立信息共享和反馈机制。
(五)加强监督考核。各沿海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可参照《城市水域保洁作业及质量标准》(CJJ/T174-2013)中“水域保洁质量评价内容及评分标准”制定本地区的考核标准,对辖区责任单位、用海单位及服务外包单位海上环卫工作进行考核。各级责任单位和主管部门也要对海上环卫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建立长效机制,规范监管制度,共同推进我省海上环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