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海南省建立海上环卫制度工作方案(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3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建立海上环卫制度工作方案
(试行)
为做好我省海洋垃圾污染防治工作,有效治理岸滩和近海海洋垃圾,推动我省海上环卫工作走上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轨道,根据《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实施方案》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和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统筹推进沿海和海洋垃圾治理,增强我省海域垃圾污染防治能力,实现岸滩、河流入海口和近海海洋垃圾治理常态化,进一步打造整洁海滩和洁净海面,助力我省特色海洋经济发展,为全国建立海上环卫制度提供海南样板。
(二)主要目标。2020年,以海口、三亚、洋浦经济开发区作为试点全面启动海上环卫工作,岸滩和近海海洋垃圾治理实现全覆盖;2021年,试点地区海上环卫构建起完整的收集、打捞、运输、处理体系,其他沿海市(县)全面启动海上环卫工作。到2023年,全省海上环卫工作实现常态化、规范化管理。
(三)海上环卫实施区域:沿海岸低潮线向海一侧200米、河流入海口、沿海港口、码头水域的海面,以及近岸滩涂(不含内湾、潟湖,三沙市及其他海岛根据实际划定范围)。
二、重点任务
(一)海上垃圾打捞。
1.作业范围。
沿海岸低潮线向海一侧200米、河流入海口以及沿海港口、码头水域海面。
2.作业标准。
(1)保持海面整洁,无明显漂浮垃圾、无杂乱海草等。
(2)作业船舶应船容整洁,无明显污渍和破损,废弃物储存设施应整洁、完好。
(3)保洁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清除散落废弃物,并清洗作业装备。
(4)保洁标准参照《城市水域保洁作业及质量标准》(CJJ/T174-2013)中的水面保洁标准执行。
3.作业要求。
(1)实行巡回保洁制度,根据垃圾量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遇到强风暴雨等特殊天气应停止作业并避险。
(2)在保洁作业过程中应控制船舶速度,注意观察水域水流状况、船舶移动、风向潮汐等情况;船舶通过桥梁、管线等跨海建(构)筑物时应观察上空情况,定点作业时系好缆绳,确保保洁作业安全。
(3)收集到的垃圾应进行分类装袋,做到日产日清,密闭收集转运至垃圾中转站或垃圾终端处理设施,不得就地焚烧和掩埋,严禁裸露堆放码头、岸边。
(4)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如发现海上赤潮,应及时向当地海洋环境主管部门通报;如发现无人管理船舶、浮尸等,应及时向公安等相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