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2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余红胜
2020年2月21日
三明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若干规定》《三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收运、处置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
前款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四条本市餐厨垃圾管理实行政府主导、区域负责、源头减量、统一收运、集中处置的原则,推行收运和处置一体化运营模式。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推进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设施和运行体系建设;加大对餐厨垃圾管理资金的投入,保障餐厨垃圾管理经费,并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餐厨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垃圾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鼓励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节约用餐等方式,推进餐厨垃圾减量化。
支持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设备的研发和应用,促进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第八条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餐厨垃圾管理信息平台,设置电子台账功能,对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置相关信息进行在线监控,实现餐厨垃圾管理信息化、精细化。
餐厨垃圾产生者、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当通过信息平台建立电子台帐,如实记录产生、收运、处置餐厨垃圾的种类、来源、数量、去向等信息,并通过信息平台上报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专用密闭收集容器存放餐厨垃圾,并保持容器完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二)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设置符合规定的油水分离装置或者油水隔离池等污染防治设施,并单独设置收集容器,不得与其他餐厨垃圾混合存放;
(三)不得将一次性餐具、餐巾纸、酒水饮料容器、塑料台布等其他垃圾混入餐厨垃圾;
(四)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进行节约用餐宣传,提醒用餐人员适量点餐,引导文明用餐,促进餐厨垃圾源头减量。
第十条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的单位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餐厨垃圾实行经营性收运、处置的,市、县(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服务协议,明确约定经营区域、范围、期限和服务标准等内容,并依法核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运、处置服务许可证。
第十一条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与餐厨垃圾收运单位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协议,明确收集时间、地点、种类、数量、频次等内容。
市、县(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餐厨垃圾收运协议的示范文本。
第十二条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餐厨垃圾产生者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协议,并定期向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按照环境卫生作业规范和收运协议约定,及时收运餐厨垃圾;
(三)将废弃食用油脂与其他餐厨垃圾分类收集、运输;
(四)使用符合规定的专用收运车辆,喷涂统一的标识标志,并保持车辆整洁;
(五)密闭化收运餐厨垃圾,不得遗撒、滴漏;
(六)将餐厨垃圾运送至指定的转运或处置场所,不得随意倾倒、丢弃;
(七)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