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标准与作业规范的通知
各区城市管理委:
为进一步做好城市道路清扫保洁管理工作,打造干净整洁的城市环境,结合工作实际,我们对《天津市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标准与作业规范》(津容环〔2015〕270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标准与作业规范
为进一步做好城市道路清扫保洁管理工作,打造干净整的城市环境,落实城市管理精细化、标准化、智能化要求,依据国家和我市环境卫生管理相关法规及标准,结合现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规范。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范适用于本市建成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供车辆、行人通行的道路,包括车行道、人行道、广场、步行街、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二、等级划分
道路清扫保洁等级划分如下:
一级道路:主干道路,快速路,主要党政机关周边道路,重要的商业、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交通场站、旅游景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等公共场所周边道路。
二级道路:次干道路,一般商业、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交通场站、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周边道路。
三级道路:支路,居住区、工业区等其他类地区道路。
四级道路:次支道路,小街小路、背街里巷等。
在道路等级划分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将可实施机械作业的道路视为可机扫水洗道路,对只能实施人工作业的道路视为不可机扫水洗道路。各区道路具体划分情况以市城市管理委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的城市道路环卫作业明细为准。
三、管理职责
道路清扫保洁管理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组织实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城市道路及公共场所清扫保洁工作的标准制定、业务指导和检查考核。
(二)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道路及公共场所清扫保洁工作的组织指导实施、日常管理、监督检查。
四、质量标准
(一)定性标准
道路清扫保洁作业观感要求路面净、道牙净、雨水口净、墙根净、树穴净、绿带净,路见本色、标线清晰、设施整洁。
1.清扫质量标准:清扫作业面处处干净,无堆积物、无垃圾杂物、无积尘、无扬尘,整体感观干净整洁。
2.水洗质量标准:水洗喷洒均匀,作业后无积水、无污渍、无漏洗痕迹,路面洁净,路见本色,标线清晰亮丽。
3.保洁质量标准:保持路面、道牙、雨水口、人行便道、树穴、过街天桥等无垃圾杂物,垃圾箱桶无满冒外溢,各类附属设施外观干净整洁。
(二)定量标准
1.道路及公共场所地表产生的垃圾停留时间不超过10分钟。
2.道路尘土残存量符合以下条件:一级道路≤10克/平方米,二级道路≤12克/平方米,三级道路≤15克/平方米,四级道路≤20克/平方米。
3.道路清扫保洁作业覆盖率达到100%,可机扫水洗道路机械化作业覆盖率达到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