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作业要求
(1)实行巡回保洁制度,根据垃圾量合理配置作业时间,遇到强风暴雨等特殊天气应停止作业并避险。
(2)作业范围区域内不得有明显的漂浮垃圾。
(3)收集到的垃圾应进行分类装袋,做到日产日清,密闭收集转运至垃圾中转站或垃圾终端处理设施,不得就地焚烧和掩埋,严禁裸露堆放码头、岸边。
(4)保洁标准参照《城市水域保洁作业及质量标准》(CJJ/T174-2013)中的水面保洁标准执行。
(5)建立起信息通报制度。如发现海上赤潮,应及时向当地海洋环境主管部门通报;如发现无人管理船舶、浮尸等,应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或动植物检验检疫部门报告。
(二)近岸滩涂垃圾作业
1.作业范围:沿海高潮位与低潮位之间的潮浸地带,即海滩,并与陆上环卫无缝对接。
2.作业标准
(1)近岸滩涂不得有明显的生活垃圾和其他垃圾。
(2)近岸滩涂不得堆放和处理生活垃圾、淤泥及渣土等。
(3)岸线与水面交界露滩处应根据潮汐、风向等自然条件,采用保洁设备或人工巡回保洁。
(4)保洁作业应日收日清,定时定点,做好分类后纳入垃圾转运系统。
(5)定期对海滩进行深度清理,确保沙滩沙质干净无异物。
3.作业要求
(1)实行巡回保洁制度,合理配置作业时间,并按照垃圾分类要求进行分类收集,袋装后由转运车辆运至中转站或垃圾终端处理设施。
(2)每天应进行清理和保洁工作,遇到强风暴等特殊天气应停止作业并避险。
(3)垃圾应及时转运至指定地点,严禁裸露堆放码头、岸边;
(4)保洁标准参照《城市水域保洁作业及质量标准》(CJJ/T174-2013)中堤岸保洁标准执行。
(5)建立起信息通报制度。对近岸滩涂建筑垃圾、病死畜禽等,应及时向当地相关部门通报。
三、人员设备及安全作业要求
(一)人员及设备配置
(1)鼓励优先采用机械化自动收集船舶;
(2)鼓励优先采用电动、燃气等清洁能源为动力的船舶;
(3)鼓励各市县结合渔民转产转岗部署,租用或征用符合条件的渔船,并优先聘用转产转岗渔民开展海上环卫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