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推进分类的强制化
居民负有垃圾分类义务,但分类义务不是天然就有的,而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当前各地“垃圾填埋场”告急的情况下,垃圾分类“本身”并不能减轻垃圾处理负担。在长期探索无果后,垃圾分类陡然进入了“强制分类”时代。
各地出台的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普遍规定了“定时定点”、“指导员”、“行政罚款”等制度。这些制度可归类为“倒逼机制”,通过强制化手段推进“形式分类”能够立竿见影,尤其“分类数据”很漂亮。
据调研,作为政府分类助手的“指导员”、“志愿者”,大多是“政府购买服务”下的企业人员进行定时、定点督导。国金证券分析,政府购买服务支出的前端垃圾分类服务成本为390元/吨。按小区3000人计算,日产垃圾3吨/天,政府需支出1000元/天左右,以上海为例,2万多小区日均支出2000万左右。显然,政府付费下的强制手段不是一个长效措施,缺乏可复制性和普适性,也不必然实现垃圾减量化。
我国居民收入、地域发展、南北差别大,居民可以接受“定点投放”,“定时投放”倒是对上班族一个严峻、长期考验,如“指导员”督导和“行政罚款”缺位的情况,垃圾分类极可能回到20前年代。恰如某地探索“普遍监督”违法停车,显然不能改变违停乱放的局面,“酷暑寒冬”条件下的“定时”投放和监督能持续多久呢?
各地普遍采取的“指导员”、“行政处罚”、“定时”措施,对于仍处于发展阶段的我国来说,通过地方财政支持“强制化”分类不免捉襟见肘。
三.垃圾理念的资源化
“垃圾是放错了地方的资源”一度成为垃圾不分类的“道德风向标”,仿佛“垃圾放对了地方就是资源”?纵观垃圾分类制度,目的是为了减少垃圾产生,减轻生态环境承载负担。是否只要“分类”分好,就能够减少生态承载压力呢?事实上,垃圾简单“一堆分成几堆”,实际上并不能减轻生态承载压力,主要是垃圾总量并没有得到有效控制,其次,垃圾在收运、处置、利用的经济和生态成本会进一步增加。
除可回收物具有市场化下的资源价值外,如不考虑生态成本,没有“政府付费”,其他种类垃圾根本不具有所谓的“资源”属性,其原因在于收运、处置的高额成本及市场容纳有限,甚至在收运、处置过程对生态环境造成二次损害。如果夸大垃圾的资源属性,居民为什么要为垃圾“付费”?政府为什么要“买单”呢?为此,“垃圾变资源”的认识本质上是对垃圾分类制度的片面理解。
四.管理责任人的虚拟化
北京、上海、广州等地陆续出台了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各地条例普遍创设了“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即一般由物业管理企业充任“管理责任人”,其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监督居民垃圾分类;如果居民不分类,其具有报告义务。从立法初衷和《物业管理条例》来看,物业企业从事小区内环境服务是服务企业的重要价值,应该说是一个很好的制度创设。然而,现实中这一制度尚未得以验证。
生活中,物业企业和业主一定范围上处于“对立”状态。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盈利性”组织,存在利用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停车位、广告位等)牟利情形,而在物业服务、设施维护等方面则不尽如人意,由其履行“管理责任人”效果不得而知。
为此,上海、广州等落实强制垃圾分类后,普遍采用“外部监督”措施,由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员”、“监督员”督导、报告成为常态。如果物业企业的“管理责任人”有效落实,“外部监督”所形成的企业分类督导服务不复存在。
五.长效机制的迟缓化
垃圾分类制度的核心是减量化,通过居民垃圾分类“逆习惯”、“不方便”的“倒逼机制”和居民为产生垃圾“付费机制”督促居民少产生垃圾,尤其居民为产生垃圾“付费”构成了分类长效机制的核心。
当前,地方推动垃圾分类重在“分类数据”,客观存在“形而上学”的做法,不仅给地方财政在分类、收运、处置、消纳环节造成了巨大压力,尚谈不上“长效机制”建设。浅层次分析:首先,居民为产生垃圾付费的认识不足,现行垃圾收费普遍通过水费、物业收费渠道同步、定额、间接缴纳,不能提高居民为产生垃圾付费的宣导作用;其次,贸然推进向居民直接、差异收取垃圾费,存在“吃螃蟹”的风险;再次,如何差异化收费,收费标准如何确定?采用韩国、中国台湾等地方的传统收费方法?还是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实现收费技术创新?虽然,各地地方立法明确了“计量收费、分类计价”的垃圾收费制度,在落实过程中,需要结合国情考虑垃圾收费技术、收费标准、收费群体等诸多因素。
目前,我国在水、气、土壤等污染防治中,普遍引进了国外环保技术和装备。2015年起始,以人工智能为主要动力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开始推动发展转型,人工智能可否为生活垃圾分类赋能?能否让居民从“逆习惯”、“不方便”中解放出来?能否走一条不同于国外、台湾地区的垃圾分类道路?期待更多探索和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