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地址:衡阳市生态环境局石鼓分局
邮编:42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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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湖南隆都绿色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建筑垃圾处理及利用项目 |
建设地点 |
衡阳市石鼓区望城路牛吃岭 |
建设单位 |
湖南隆都绿色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本项目位于衡阳市石鼓区望城路牛吃岭,租赁衡阳市龙都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闲置车间作为生产用房,总占地面积1360m2,总建筑面积3000m2,主要建设内容为骨料生产线、原料及成品堆放场地并配套设置供水、供电、通讯等公用工程和废气处理、固废处理、噪声控制和废水处理等环保工程。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废气环境影响分析 本项目在生产加工过程中,运输、筛分、堆场等环节均会产生扬尘和粉尘,形成无组织排放。其中以堆场及筛分工序粉尘排放量大,其排放特点是:排放高度低,属于面源污染;排放点多而且分散;排放量受风速和空气湿度影响较大。 项目采取封闭式生产厂房,破碎、筛分机在进、出料口分别设置水喷雾抑尘装置。破碎、筛分工段采用湿法密闭筛分加布袋除尘工艺。禁止擅自停运、拆除、闲置除尘污染防治设施。对堆场表面定时进行水雾洒水作业,在大风天气,采取帆布覆盖措施。在装卸过程中,加强洒水防尘力度;定期清理路面,对进出车辆进行冲洗;道路路面采取洒水降尘措施;控制车速,控制装载量,加盖帆布运输,确保运输产品无撒漏。产品外运严格按规定时间、线路行驶。 在采取以上措施后,其粉尘产生量大大降低,预计其对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影响很小,其仍可维持在现有功能区水平上。项目无组织粉尘周界外颗粒物浓度最高点值小于1.0mg/m3,能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最高浓度限值。 营运期运输车辆会有一定量的汽车废气排放,主要污染物是碳氢化合物、CO、NOx等,尾气排放量较小,均为无组织排放,对环境影响不大。 (2)水环境影响分析 本项目的废水主要是生产废水,企业在堆场旁、生产区以及厂区边界设置了集水沟。 项目拟在车间西侧设置总容积为300m3的多级沉淀池,用于收集项目生产废水,废水进入多级沉淀池进行沉淀处理,同时加药絮凝。处理后废水回用于生产中,沉淀池沉渣经环保压滤后按时外售砖厂作为材料;本项目在堆场四周及内部合理设置引水沟渠收集污水,确保该项目污水不外溢,根据建设单位介绍,项目生产用水对水质要求不高,废水经絮凝沉淀后水质基本可满足生产要求,在运行过程中需补充新鲜水,因此在正常运行情况下,废水经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生产过程可行,可做到废水循环不外排。 (3)声环境影响分析 本项目营运期主要噪声源为生产设备产生的机械设备,噪声源强为70-95dB(A)。为防止噪声污染,对于机械设备产生的噪声,要求从声源上采取措施,在满足工艺设计技术要求的条件下,选用低噪声、振动小的设备,从声源上降低噪声值。其次,在噪声传播途径上采取措施加以控制,可以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4)固体废物环境影响分析 本项目主要固体废物来自沉淀池污泥、地面沉降物料以及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沉淀池产生的污泥为一般固废,污泥定期清掏外售用作建筑材料,场区内不暂存;成品堆场地面散落、沉降的物料为骨料成品,由人工清理收集继续堆存;项目生产过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回用于生产。采取上述措施后,项目固体废物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