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管理规定》共二十条:
第一、二、三条,明确了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主体责任。
第四、五条,提出了数据标记和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要求,明确了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违法判定证据使用。
第六、七条,明确了超标判定标准和焚烧温度要求。
第八条至第十六条,明确了现场监测采样要求及监测数据认定标准、现场调查取证要求、处罚等。
第十七、十八条,提出补贴核减措施和标记规则制定说明等。
第十九、二十条,明确了本规定解释权限和施行时间。
问:《管理规定》主要解决了哪些关键问题?
答:一是明确了自动监测数据可用于环境执法。根据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垃圾焚烧厂的主体责任,要求其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或者进行检修、校准的,垃圾焚烧厂应当按照标记规则及时进行标记,未标记的视为数据有效;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使用自动监控系统收集环境违法行为证据,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判定垃圾焚烧厂是否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证据。
二是提出了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判断和处理。《管理规定》提出以颗粒物、氮氧化物(NOX)、二氧化硫(SO2)、氯化氢(HCl)、一氧化碳(CO)等5项常规污染物自动监测日均值数据作为考核指标;以《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相应污染物的24小时均值限值或日均值限值作为超标判断标准。自动监测日均值数据的计算按照《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212)执行。为确保垃圾焚烧厂烟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同时考虑其运行实际,《管理规定》明确1个月内5项常规污染物日均值超标天数累计5天以上的,在予以处罚的同时,还应责令限制生产或者停产整治。
三是确定了焚烧炉炉温不达标的判定和处理。根据《关于生活垃圾焚烧厂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和联网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办环监〔2017〕33号)提出的相关要求,《管理规定》采用焚烧炉炉膛内热电偶测量温度的5分钟均值达到850℃作为炉膛温度的判定标准。为督促垃圾焚烧厂减少有害物质排放,同时考虑到我国生活垃圾的实际情况及焚烧状况,《管理规定》提出对于1个自然日内炉膛温度5分钟均值不达标次数累计超过5次的,将予以处罚。
问:如何保障《管理规定》落地可行?
答:在《管理规定》的制定过程中,为全面掌握我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的整体运营管理水平,通过多次专题研讨和座谈,深入研究不同工艺类型垃圾焚烧厂的运行操作流程和各方关注的焦点问题,并对全国垃圾焚烧厂自动监测数据开展大数据分析,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保障《管理规定》的科学严谨、符合实际和可操作性。
首先,多种手段保障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一是对未按照标记规则虚假标记或者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的,将认定为逃避监管,并依法处罚;二是对于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备,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倒逼垃圾焚烧厂主动提高自动监测设备运行质量,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此外,生态环境部对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行为一贯是零容忍、严打击,将利用大数据分析、飞行检查等手段,对包括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在内的所有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不定期开展检查。
第二,多种手段保障自动监测数据完整有效。一是根据焚烧炉和自动监控系统实际运行规律,创新性的提出了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由生态环境部另行制定发布),明确未标记为自动监测设备故障、检修或者校准的数据均为有效数据;二是对标记为“CEMS(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维护”(即自动监测设备故障、检修或者校准)的时段,提出了累计时限要求。倒逼垃圾焚烧厂主动提高自动监测设备运行质量,确保数据完整、有效;三是对于无故出现数据缺失或者无效的按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处罚。
第三,实事求是确定特定工况的要求。《管理规定》充分考虑垃圾焚烧厂运行的特点,根据《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进一步明确了符合标记规则相关工况特征,如实标记为“烘炉”“启炉”“故障”“事故”“停炉降温”“停炉”和“停运”等情形的标记时段累计时限要求及约束条件,既提高了可操作性,又更加符合焚烧工况运行实际。生态环境部门将通过监控炉温曲线、对照烟气参数、留存数据标记等方式进行监督,防止其滥用标记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