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可回收物的产生数量,设置容器或者临时存储空间,实行单独分类、定点投放,可以设立专人分拣打包。产生可回收物的单位或个人可自行运送,也可以联系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上门收集。体积大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家具、家电等垃圾,应当投放至大件垃圾收集站点,或者运送至大件垃圾处理厂,或者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厨余垃圾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垃圾,应当设置专门容器单独投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可以设置敞开式容器,其他场所应当设置密闭容器。厨余垃圾应当由专人清理,不得混入废餐具、塑料、饮料瓶罐、废纸等不利于后续处理的杂物,并按照规定建立台账制度,记录厨余垃圾的种类、数量、去向。厨余垃圾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垃圾,应当按照规定,采用密闭专用车辆运送至专业单位处理。
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医疗废物、危险废物以及园林绿化养护过程中产生的枝条、树叶、枯树等绿化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投放。禁止将城镇生活垃圾直接用作肥料。
辅助措施
招分类指导员进行现场指导
提高投放准确率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难题,对此“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系统设计。
根据规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台账,汇总辖区内管理责任人报送的相关信息,并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招募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实施垃圾桶边值守和巡回检查,指导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宣传、监督、引导、示范等工作,参与收集、运输、处置过程的监督。
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村(居)民委员会、社区为管理责任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公示不同类别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投放地点、投放方式;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和收集容器,保持收集容器齐全、完好、整洁,及时做好复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按照规定时间分类运至集中收集点;将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移交给符合规定的收集、运输单位;制止、纠正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定的行为。
拒收制度
垃圾分类不达标或被“拒收”
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分类投放的垃圾,“草案修改稿”设立了“不达标拒收”制度。
根据规定,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规定的,管理责任人可以要求投放人按照规定进行分拣后再行投放;投放人不分拣的,管理责任人可以拒绝其投放,并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交付收集、运输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规定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可以要求管理责任人按照规定进行分拣;管理责任人不分拣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并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交付处置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规定的,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可以要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分拣;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不分拣的,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并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处罚标准
个人违规投放最高罚两百元
“草案修改稿”明确,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违反规定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生活垃圾的行为记入诚信记录。未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回收站点,或者未将有害垃圾交给有资质的回收单位或者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来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未将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至符合规定的生活垃圾转运设施或者处置场所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使用专用车辆分类运输、未在车辆显著位置清晰标识所运输垃圾的类别,或者运输车辆未实行密封运输、未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或者定位终端设备并保持正常使用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的时间、频次、路线和要求分类收集、运输,或者沿途丢弃、遗撒、滴漏污水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