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危险废物应当严格依法管理处置,这是所有环保人均具备的基本认知。但是我们在实践中发现,对于生活垃圾焚烧后产生的飞灰,虽然已经明确其属于危废,但由于对飞灰“豁免管理”的误读等原因,在实际贮存处置等环节中,仍然存在较多没有按照危废相关要求管理的情况,而国家目前对于“飞灰”的监管也相对薄弱。
从过往经验来看,监管现状并非违法责任豁免的挡箭牌,合法合规经营始终是企业的基本责任。为此,京衡环境法律师团队基于“飞灰”管理与处置的实践,结合为政府、企业提供相关法律服务时的关注重点,就企业进行“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管理处置时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提示,为企业进行危废管理提供一定的参考。
“飞灰”是垃圾焚烧的主要产物之一,含有重金属和二噁英等污染物。2008年《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时明确“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属于危险废物,具有毒性,危废类别为HW18。
“飞灰”是危险废物吗?
注:危险特性,包括腐蚀性(Corrosivity,C)、毒性(Toxicity,T)、易燃性(Ignitability,I)、反应性(Reactivity,R)和感染性(Infectivity,In)。
“飞灰”的主要处置方式有哪些?
关于“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的处置,目前我国主要采用以下两种方式:1.经螯合固化后,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填埋处置;2.进入水泥窑协同处置。
注意:根据《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的规定,“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如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应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的要求;如进入水泥窑处置,应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2013)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