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立法对任性投放垃圾的行为也有了明确的处罚规定。对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指定的收集容器或者收集点(暂存点)的,《条例(草案)》指出,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对于垃圾混投的行为,《条例(草案)》明确,严禁将医疗垃圾、建筑垃圾、家庭装修废弃物、绿化作业垃圾及生产过程产生的废弃物等非生活垃圾混投至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将非生活垃圾混投到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将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那对于大件垃圾该怎么处理呢?《条例(草案)》指出,对于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可以自行交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或个人回收,也可以预约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单位免费上门收运,或者自行投放至指定的回收点。(大件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质量超过五千克,或者体积超过零点二立方米,或者长度超过一米,且整体性强、需拆解处理的废弃物。主要包括:废旧家具、办公用具、废旧电器、厨房用具、卫生用具、行走车辆等。)
垃圾不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最高可罚3万
分类投放是第一步,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同样很关键。对此,《条例(草案)》明确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管理责任人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投放人进行分拣后再行投放;投放人不按标准分拣的,管理责任人可以拒绝其投放。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发现交付收集、运输、处置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可以拒绝接收。
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单位收集生活垃圾时,不得混装混运、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
从事生活垃圾分类运输的单位应当在运输车身清晰地标明所运输生活垃圾的类别标识,实行密闭化运输,不得沿途丢弃、遗撒或者滴漏污水;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应当安装定位和监控系统,并保持正常运行,及时将信息传输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系统。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分类处置:
有害垃圾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餐厨垃圾由餐厨垃圾处理企业进行处置;
可回收垃圾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进行分选后,采用循环利用的方式进行处置;
其他垃圾由具有资质的处置单位进行无害化焚烧,超过无害化焚烧能力或者因紧急情况不能焚烧的,可以进行应急卫生填埋。
违反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罚款。
每月最后一个星期六为生活垃圾资源回收日
垃圾分类重在宣传引导。《条例(草案)》指出,每月最后一个星期六为生活垃圾资源回收日。有关单位和职能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生活垃圾资源回收宣传,并集中收集可回收垃圾和有害垃圾。
为增强群众的生活垃圾分类意识,《条例(草案)》明确要求充分发挥网络、新闻媒体及城市管理、教育、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基层组织的宣传引导作用,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宣传普及。
为有效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条例(草案)》建立激励引导机制,要求有关部门须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校园等各项创建活动的考核内容。此外,建立并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明确管理责任人应履行的职责,未履行相关职责的,将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