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万吨(CO2)/95万吨(垃圾处理量)=0.11吨(CO2)/吨(垃圾)
3.关于垃圾发电碳减排效果的争议
一部分学者和文献认为垃圾发电板块不具备碳减排作用,笔者认为应该区别对待。正如前文所述,如果当地垃圾发电项目上马之前,其露天填埋场没有沼气回收利用设施,那么垃圾发电项目具备确定的碳减排作用和年减排总量;如果当地露天填埋场已经安装了沼气回收利用设施,意味着作为温室气体的沼气并没有向大气环境排放,那么当地垃圾发电方式代替露天填埋方式后,垃圾发电的碳排放效果将表现为“增排”而不是“减排”,仍以4×600吨/日垃圾发电计算的CO2年增排量为:
2.8亿千瓦时×841克/千瓦时-95万吨=95万吨
三、结论
1.可再生能源板块的年节能量可用于项目所在地政府工业综合能耗指标的减值计算。例如:2017年,国内某省规模以上工业综合能耗1078.99万吨标煤10,当地2400吨/日处理规模垃圾发电生产线的年节能贡献值就达8.7万吨(标煤)/年,相当于能够为全省工业综合能耗拉低0.8%的贡献。
2.截至2018年底,风电、光伏板块的度电节能量可取值307.6克/千瓦时;垃圾发电板块以垃圾处理量计,每吨垃圾节能量为0.09吨(标煤)/吨(垃圾)。
3.企业投资、建设、运营具有节能属性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可利用国家政策,获得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节能专项基金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7月修订)第六十条规定“中央财政和省级地方财政安排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节能技术专项开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节能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
4.国家财政部2015年5月印发的《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第二条显示“本办法所称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是指通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节能减排方面的专项资金”。
5.风电、光伏发电同时具备确定的减排效能,这个效能可用于地方污染物总量的控制,对企业来讲,生产运营后可获得部分指标潜在的减排收益(有赖于国内污染物交易机制的逐步形成)。
6.垃圾发电代替无沼气回收设施的露天填埋方式时,在温室气体CO2方面有着确定的减排效能,垃圾减排强度约为0.11吨(CO2)/吨(垃圾),并能获得潜在的碳减排收益。
7.垃圾发电中,NOx排放在当前国标限值范围内,有一定程度的增排量,这个增排量不必引起恐慌,因为其发电占比极小,一般在地方的占比不超过1%,导致NOx排放的绝对量占比也极其微小。
8.垃圾发电板块针对SO2的排放水平,如果按照国标(GB18485-2014)顶格排放,其度电排放量(0.74克/千瓦时)超过2018年6000千瓦火电机组平均度电排放量(0.2克/千瓦时),就没有减排效能。但实际运行时SO2度电排放量(0.15克/千瓦时)远低于国标限值,在这种情况下,垃圾发电也具备确定的SO2减排效能,并能用于地方的污染物总量控制贡献中。
9.垃圾发电板块的首要功能是促进生活垃圾的减量化,避免生活垃圾传统堆放、随意堆放、露天焚烧而占用和污染大量的土地、污染周边大气环境、地表水和地下水,不能因为可以控制的烟气污染物排放水平的高低而放弃垃圾发电技术的应用。
四、展望
节约能源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其推行有着深刻而长远的意义,为科研工作者争取出更多的时间去寻找、去开发崭新的、足量的能源替代方式。由此可见,如果节约能源能够唤起世界范围内科研工作者以历史的危机感和紧迫感去积极寻找新能源的研究热情,而不是号召让人类返回到原始的生活方式、生产方式和交通方式,这才能够真正显示出节约能源带给人类的巨大魅力。
广义来讲,新能源方式绝不仅指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的利用,因为这种能源利用方式相当有限,完全满足不了地球上将来可能达到100亿以上人口对于衣、食、住、行等等方面的需求。去寻找一种地球上含量丰富的、廉价的物质,例如:水(因为水分子里包含着两个氢原子和一个氧原子),通过简单的方法将其转换为可利用的能源。那么,人类未来的能源真就像地球上的海水一样取之不尽,用之不竭了。